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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新标准统一定义25种重大疾病

  由于各家保险公司的重疾险条款对重大疾病的定义一直存在差异,保险公司和消费者之间常常因大病界定的意见不一而引发理赔纠纷,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友邦重疾险纠纷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不过这一状况将很快得到改善。中国保险业协会近期向各寿险与健康险公司下发《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征求意见稿),对25种重大疾病的定义制定统一标准,而且新重疾险中必须要包含六种发病率最高的“核心大病”。

  统一标准破茧而出

  据了解,在重疾险市场上,保险公司经常以承保的疾病数量多来显示自己的优越性。但专家告诉记者,许多公司都“偷梁换柱”,把发生概率很高的一些重大疾病撤下,换上一些生僻的疾病,而且在理赔时往往以不符合保险责任为由拒赔。

  业内人士表示,有些保险公司的产品把一项疾病按具体病灶不同,拆分为众多不同的亚型,表面上看起来保障的疾病数量增加了,但实际并没有多大效果,甚至反而会遗漏一些疾病。

  然而,今后保险公司不会再有施展“乾坤大挪移”的机会了。中国保险业协会近期向各寿险与健康险公司下发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重疾险产品须包含六种必保疾病: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功能障碍、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异体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

  而且,该《规范》对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最常见的25种疾病定义进行了统一和规范,要求全行业使用统一定义,并对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涉及到的保险术语制定了行业标准,限制了重大疾病保险相关除外责任的最大范围。

  专家称,相对于重疾险产品,新标准所做的规定更加详细、明确,可以让众多消费者在投保重疾险时对保险责任一目了然,有利于更好地保障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权益。

  理赔纠纷将大大减少

  许多消费者对重疾险可谓是又爱又恨。重疾险的初衷是保障被保险人身染重疾后需要的巨额治疗费用,这也正是消费者购买重疾险的最主要原因。但是,消费者普遍表示,该保险的理赔条件相当苛刻,索赔失败的情况很常见。

  但保监会的规范出台后,各保险公司推出的新重疾险就必须按照《规范》要求执行了。记者从中美大都会、信诚人寿和平安寿险等公司了解到,他们正在研发的重疾险条款肯定会符合保监会的规定。

  专家表示,以后重疾险产品将主要承保那些不治疗危险性会很高、但治疗后有较高存活率的大病。由于《规范》实施后开发的产品疾病定义更加明确,有些疾病的保障范围甚至会扩大,而且理赔限制有所放宽,届时新险种的保费可能有所提高。不过,消费者对此很坦然,“只要理赔时候合理,该赔偿的痛痛快快地赔付,贵一些无所谓,保险买的就是放心嘛。”一位打算购买重疾险的女士表示。

  此前一度有消息说,在《规范》执行前签订的旧重疾险保险合同可以根据新标准调整。对此,保监会有关人士表示,对于已生效的合同,并不要求使用新标准,如果要变更合同内容,则需要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各保险公司要积极配合,对规范生效前已经签订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中国证券报/刘秀德 尚晓阳)
 
更新日期:200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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