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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加强偿付能力监管 调整编报要求

  保监会2月25日发布《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偿付能力报告的编报政策和具体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此前,保监会发布《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人寿保险公司)》、《投资资产》、《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季度报告》等5项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它们的施行将进一步提高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估的科学性和偿付能力监管的效率,对我国建立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保险监管体系,促进保险市场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随着5项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陆续实施和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保险行业新会计准则,保监会适时出台了落实新偿付能力报告编报政策的具体细则。

  而关于首次提出的保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要求,寿险公司和健康险公司应当按照《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人寿保险公司)》编报规则的规定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

  保监会规定的2006年末的必测不利情景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将基本情景中的投资收益率假设减少50基准点、退保率假设乘以150%、保户红利支出水平假设乘以110%;二是将基本情景中的投资收益率假设减少50基准点、新业务保费收入假设乘以120%、费用假设乘以110%。

  记者还了解到,2006年末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报告不需要作为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的一部分报送,采用延后单独报送的方式。各寿险公司和健康险公司应在报送2007年第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同时报送2006年度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报告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此外,2006年度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报告不需要由外部独立机构出具审核意见。

  从2007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开始执行《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编报规则。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4月15日之前向保监会报送上一会计年度的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和审计报告的纸质文本及电子文本。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报告的,应以书面申请的方式至少提前5天向保监会请求延期,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5天。

  2007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保险公司可按照老要求编报,有条件的也可以提前执行新规定。但从2007年第三季度开始,均应按照新规定执行,于每季度结束后25日内向保监会报送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国际金融报/徐海慧)

 
更新日期:2007/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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