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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将重手治理内幕交易 两份草案呈至最高法

  据悉,证监会已经将《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和《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两份草案文件转呈至最高人民法院,待后者出具相应的司法解释后正式实施。

  国泰君安:2003年是A股市场价值时代的开端,同时最大批的强庄股、最强悍的一批庄家被消灭也一度预示着庄股时代的覆灭。但在市场深层次矛盾已经解决的2007年上半年,庄股现象大有死灰复燃之势。统计显示,截至2007年5月25日,超过1000倍市盈率的股票接近60家,超过100倍市盈率的股票超过500家,占到了整个市场的三分之一。尤其以ST为代表的低价股大幅炒作已经完全复制了原来市场的庄股模式。在目前这种市况下,证监会除了加强投资者教育以外,实在有必要在立法层面对有可能复辟的庄股现象给予打击。

  据悉,证监会根据之前证券市场中出现的各类操纵行为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措施。其中,在《内幕交易指引》草案中,对于通过内幕交易成功规避的损失也被纳入到“违法所得”的范畴中。此外,对于涉及金额较大、社会影响恶劣、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证券市场和与上市公司等关联人合谋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证券市场的情形将被要求从重处罚。《操纵市场指引》草案将其分为三大类,分别是连续交易操纵、预定交易操纵和洗售操纵。针对连续操纵交易,这次《操纵市场指引》草案中明确规定,在一个交易日交易某一证券两次以上,或在两个交易日交易某一证券三次以上,即构成连续买卖。更为最重要的是,按照新的认定指引,没有成交的买卖申报也可以算作连续买卖;再比如约定交易,只要双方买入申报和卖出申报的价格相近,就可以构成该项操纵的条件。在连续操纵和约定操纵外,《操纵市场指引》草案将“通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来影响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行为认定为“洗售交易”。除了上述三种手段之外,《操纵市场指引》草案还将《证券法》第77条第一款中提及的“其他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具体细化为下面几大类,具体包括: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虚假申报操纵、特定时间的价格或价值操纵和尾市交易操纵等。随着证监会富有准对性法规的出台,畸形的市场格局有望得到逐步改善,市场结构性调整将继续,有业绩支持的蓝筹股将继续引领大盘上涨。


(转自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更新日期:2007/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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