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20日召开的上半年保险监管工作会上指出,要坚持寓监管于服务,着力提高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结合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和保险市场发展形势的变化,立足于维护保险市场安全稳定,不断强化监管执行力。
吴定富指出,今年上半年,保险监管不断加强,监管机构围绕促进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的主题,不断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加强监管制度建设。进一步明确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条件、审核程序等,促进保险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健全风险管理机制。研究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规范健全举报投诉工作机制。研究制定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业务监管办法。修改大型商业保险纯风险损失的行业基准费率,开展行业标准产品库建设工作。推进行业建立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
进一步健全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出台再保险业务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对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相关资产、负债的偿付能力评估标准进行规范。对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达标,以及发生重大不利影响事项,规范相关报告制度。加快推动保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
全面推进分类监管。今年一季度起对保险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并对风险高的公司采取了监管措施。根据分类监管制度的试运行情况,制定改进措施。研究制定保监局分类监管制度,初步明确了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的原则、方法和程序。积极稳妥推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工作。
不断改进监管方式。各保监局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开展监管创新。有的保监局建立了监管专员制度,定期跟踪分析、测评公司的经营及风险状况,及时提出监管建议并采取监管措施。有的保监局实施车险理赔时效测评指标公布制度和理赔记录网上查询制度,加强信息披露。有的保监局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形成以车险信息平台为依托、以监管制度为基础的车险市场规范发展监管框架。山东保监局建立保险机构违法违规问题整改责任人制度,较好解决了实践中难以追究省级公司高管人员责任的问题。
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保监会根据国家改革创新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部署,结合行业实际积极跟进,努力争取将保险业纳入相关行业和地区发展规划。国家新医改方案将商业保险作为改革完善医药卫生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明确提出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与有关部委共同下发指导意见,将林业保险纳入国家政策性保险保费补贴范围。同时,配合国家关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湖北“两型社会”建设、深圳金融创新战略等,建立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保险服务机制。很多保监局也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推动辖内保险业务发展。山西保监局结合当地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实际,引导保险公司积极为大项目、重点行业服务,努力培育新的增长点。大连保监局积极推动保险公司参与当地重点工程建设,争取财政部门出台促进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补贴政策。
吴定富强调,下半年要抓住关键环节,不断加强改进保险监管。
强化偿付能力监管。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理顺保监会机关、保监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传导机制。发挥保监局在偿付能力监管中的作用,明确保监局履行偿付能力监管职责的实现形式,建立偿付能力监管信息交流和工作报告制度。要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研究修订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修订最低资本要求等评估标准,提高资产负债评估的科学性,更好地反映保险公司风险状况。完善压力测试和现金流监控制度。要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偿付能力管理。研究探索以不同类别的保险产品、业务为载体和切入点,发挥保险分支机构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中的作用,强化保险分支机构的资本约束意识,形成保险公司内部上下联动的偿付能力管理机制。要提高偿付能力监管效率。加快推动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偿付能力信息的电子化报送、自动化审核和辅助分析。要加强偿付能力专题教育培训。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为主题,对保险公司高管、保险监管干部进行培训,增强偿付能力监管和管理理念,推动保险公司建立健全资本管理机制和风险管理机制。
推进分类监管。要完善分类监管制度。改进分类监管指标体系,统一产寿险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指标,并调整分类监管信息系统。根据分类监管的风险分析结果,研究针对各类别公司的具体监管政策,将分类结果与机构、高管、产品、资金运用等监管政策相挂钩,切实发挥分类监管扶优限劣的作用,促进全行业的健康发展。加大对高风险公司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有效化解风险。推进保险分支机构分类监管,研究制定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分类监管办法。对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根据不同区域保险市场发展实际,有区别地进行适度调控,推动区域保险市场健康发展。高度关注中小公司和外资公司的发展状况,鼓励这些公司发挥自身优势,进行产品创新、渠道创新和机制创新。
加强法人机构监管。探索建立保险业和保险公司的科学评价体系,完善科学的监管评价和引导机制,合理评估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的经营理念、发展策略和考核机制等关键环节,通过法人机构带动分支机构实现稳健经营。推进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属地化监管试点工作,提高监管的针对性。
跟踪研究国际保险监管发展趋势,不断提高监管水平。要加强行业标准化建设,适时出台保险公司信息化建设指引,完善保险监管数据体系,促进规范经营和防范风险。加强资本金监管,对保险公司铺设机构、开展高风险业务设置明确的资本金标准。要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促进保险市场和产品服务更加透明、公平、合理,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要加强逆周期监管研究,通过监管政策调整,提高行业应对经济周期性变化的能力。
(来源:中国保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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