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这是《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自2000年初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二次修订,也是为配合新《保险法》内容进行的一次大调整,上一版自2004年6月15日起施行,至今已经4年多。
《修订草案》充分体现出对保险公司准入的严格要求,对保险公司的筹建和开业都增加了更多的条件,提高了标准,增加了设立保险公司的难度。同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也将面临更高的要求。
为与新《保险法》保持一致,《修订草案》对筹建保险公司的投资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即“主要投资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同时,在递交筹建申请材料时,主要股东需做出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并提供投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
另外,引人注目的是,原规定中 “除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控股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外,单个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其关联方)投资保险公司的,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保险公司股份总额的20%;全部境外股东参股比例应当低于保险公司股份总额的25%”在《修订草案》中不见了踪影。
一业内人士表示,原来的这一限制不太符合现实情况,“原来的规定是为了使股权更加分散,避免一股独大”。
“目前监管部门鼓励大型企业投资设立保险公司,而大型企业都不希望持股比例止步于20%以内,并且在保险公司发展的初期阶段,为了满足偿付能力要求,需要不断增资,一些持股比例低、实力较弱的小股东可能会影响增资的进程。”该人士续称。
在筹建申请材料中,增加了设立保险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业务范围、发展规划、公司章程草案、经营策略、组织机构框架、风险控制体系规划等;同时,要求提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而以往只要求提供上一年度的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同时,原来规定,“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保险公司的,应当在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期可延长3个月”。但《修订草案》取消了可延长3个月,直接规定“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决定自动失效”。
而对于保险公司的开业申请,《修订草案》增加了原来没有的12条开业申请条件,包括“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业务、财务、合规、风险控制、资产管理等主要管理制度;有具体的业务发展计划和合理的中长期资产配置计划;有完整和有效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等。
此外,保险公司申请筹建分支机构,其需满足的条件也从原来的4条增加到9条,并与偿付能力挂钩,要求“提交申请前的连续4个季度偿付能力均为充足;申请人最近2年内无受保险行政处罚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受到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调查的情形;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的,拟设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已设立的分支机构最近6个月内无重大违法行为”等。
(作者:孙轲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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