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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界定四类审批险种范围 其余只需报备


  为明确《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加强和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通知,明确规定四类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必须经过审批,即机动车辆保险、非寿险投资型保险、保险期间超过1年期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保监会认定的其它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和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至于其它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则只需报保监会备案。

  “通知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称,对于财产保险公司修改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或者调整保险费率超过报经备案范围的,保监会要求各公司必须重新报中国保监会备案,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条款对应的保险费率原则上不得为零。而修改保险责任是指增加、减少或免除保险人责任,增加、减少或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或受益人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保险条款和保险单证对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进行修改。

  保监会同时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应当于2010年8月31日前对《管理办法》实施前由保险公司分公司向所在地保监局申报审批和备案的地方性条款费率进行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经营使用的地方性条款费率,由总公司统一报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中国保监会对条款费率重新编号并进行审批或备案。不仅如此,财产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填报《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费率经营汇总表》,将公司上一年度内所有经营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以及上一年度内废止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连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开发及经营情况的总结分析报告报送中国保监会。


(张兰 来源:《金融时报》 2010年05月20日)
 
更新日期:20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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