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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养老保险被期待 EET模式“跃然纸上”

  自我国开始发展补充养老保险以来,受多种因素影响,补充养老保险尚未成为我国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

  近日,一份由天津保监局主笔、探讨我国补充养老保险政策相关问题的材料引起多方关注。天津保监局提出借鉴国际通行的EET模式,建立适合我国的个人补充养老保险税收递延模式。

  “由于之前,天津拿到了保监会在滨海新区试点享受财政奖励的补充养老保险业务资格,因此,这份材料受到相当高的关注度。”一家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监管部门每次有关补充养老保险政策方面的讨论,都会扩大业界的想象空间。 

  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险

  补充养老保险作为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外的重要制度安排,是我国构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天津保监局在这份交流材料中提出,建议应当合理测算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与补充养老保险工资替代率水平,给予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发展的空间,借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减轻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负担。同时,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逐步提高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补充养老保险费用的比例,进一步鼓励更多的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而对于市场高度关注的税收优惠,该交流材料认为,从落实优惠政策和参考国际通行做法的角度,应取消将企业为个人购买各类补充养老保险产品支出视作个人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同时,明确领取时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便于最初产品设计。

  EET模式引导企业和个人购买补充养老险

  本报记者注意到,在该交流材料中,天津保监局提出“将个人购买一定限额的商业养老保险纳入补充养老保险体系予以重点发展”,并借鉴国际通行的EET模式,建立适合我国的个人补充养老保险税收递延模式。

  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各种类型补充养老保险发展是各国共同的政策选择,主要体现在补充养老保险业务购买阶段、资金运用阶段及养老金领取阶段。上世纪70年代英国财政研究所提出了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税收优惠的模式,以E代表免税,T代表征税,针对三个环节形成了EET、ETT、TEE、TTE、EEE等不同税收优惠方式。

  从主要经济发达国家补充养老保险征税模式看,除澳大利亚、意大利、瑞典等国采用ETT模式;新西兰、匈牙利、波兰等国采用TEE、TTE模式外,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法国、荷兰等多数国家均采用EET模式,即对养老保险计划的缴费免税,基金投资收益免税,但对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征税。

  天津保监局称,EET模式的核心是通过国家让渡一定时间内的税收收入资金价值,引导企业和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增加资金积累,达到提高个人退休收入保障水平的目的。从实践来看,这一模式使国家以较小的成本支出,获得了较大的养老金市场,同时又切实提高了退休人员养老保障水平,有效缓解了国家的养老压力。


(原载《第一财经日报》2010年12月02日  作者:陈天翔)

 
更新日期:201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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