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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规范保险营销员佣金比例 按种类确定标准

  近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营销员的销售佣金收入将按照佣金比例进行管理,按照产品种类确定最高值标准。

  《通知》中最引人注目的一条则是关于营销员销售佣金的规定。《通知》规定,个人寿险保单支付的直接佣金标准,趸缴保费的直接佣金占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4%。对于期缴保费的直接佣金总额,占保费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且直接佣金占各保单年度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相关标准,其中:10年以下的死亡保险的首年佣金占各保单年度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25%,年金和两全险佣金占比则为20%;10~20年期死亡保险的首年佣金占比不得超过35%,年金和两全险则为30%;20年及以上的死亡保险的首年佣金占比不得超过40%,年金和两全险则为35%。此外,还规定了直接佣金占保单第二年和第三年的年度保费比例。 

   一位保险公司相关部门人士指出,《通知》对营销员的收入计算和分配方式予以明确,对营销员销售佣金的规定,是根据产品种类确定的最高值,具体到每个产品的直接佣金标准和发放条件,则由各保险公司通过精算,上报保监会备案后行文下发。

  多位保险业人士表示,《通知》对营销员佣金标准的规定,旨在鼓励保险公司发展长期、期缴的保障型业务。一位监管部门人士则透露,保监会目前正在推进保险公司根据业务品质支付佣金的做法,此思路在《通知》中有所体现。

  不过,根据《通知》规定计算出来的营销员的直接佣金,并非营销员的直接收入,因为营销员需要交纳5%营业税和相关比例的个人所得税。此外,营销员拜访客户的各种服务成本等所有成本开支均由营销员自行承担。一位保险公司人士认为,《通知》明确了营销员佣金是销售佣金,这是进步。新规可能有利于改善营销员提供大量售后服务却无法获得相应服务费的现象。

  据了解,目前各公司执行的寿险营销员佣金标准不尽相同,与各公司、产品和缴费年限等有关。多位保险公司人士表示,《通知》规定的佣金标准比现行标准略有提高,但仍远低于国际标准。

  一位保险专家指出,我国的保险营销体制于1992年由美国友邦保险引入,其当时规定的营销员佣金标准远低于该公司在东南亚和港台地区的标准,并演变成为后来整个国内保险业通行的制度和标准。

  《通知》自7月1日起执行。财险公司经营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亦遵守本《通知》,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参照执行。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2011年07月04日  作者:俞燕)

 
更新日期:201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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