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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亿债券开辟第一战场 保监会重订投资规则
一份酝酿多时的《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即将问世。
从2004年起,保险资金投资银行协议存款的比重开始下降。与此同时,其在债市上的投资比重,却大幅度增加。2005年3月,保险资金在债券上的投资比例首次反超了银行存款。根据保监会数据,6月,保险资金投资债券的比例已达到49.78%,比40.7%银行存款投资高出近10个百分点。
“保险资金与债券市场存在着天然的依存和互动关系。”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曾这样形容保险资金之于债市。
而就在债市逐步跃升为保险资金投资第一大战场的时候,这位中国保险业的监管者在他的管辖范围内,推出了新的“游戏规则”。
“新规则”圈定三大类债券
保监会资金运用监管部主任孙建勇表示,对于债券投资,保监会已经陆续出台了若干规定。但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保险资金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在重新整合以往的相关规定后,《暂行办法》中又增加了新的投资品种,以期改善保险资金的投资组合,从而有效分散风险。
“原本就不怎么缺少资金的债券市场,今年上半年的头寸显得格外充裕,银行资金和保险资金形成了巨大博弈。2005年第一期十年期国债就遭到了保险公司的哄抢。”某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一位熟谙债券投资的人士回忆道。
该人士称,今年上半年,受到宏观经济和金融政策双重作用的影响,债券市场走出了强势上扬的行情,收益率曲线整体下移,债券指数一路攀升,成交也有明显放大。
据相关统计,中国债券总指数从上一年末的102.135点,上升到今年6月末的108.850点,市场总体和银行间市场的投资回报率分别为6.57%和4.92%。
正是在资金逐利性的驱动下,今年进入债券市场上的保险资金始终有增无减。而与此相对比的,是其对银行存款热衷度的持续下降。该债券投资人士表示,“近年来,随着银行协议存款利率逐渐下调,这一重要投资渠道的强大吸引力正在递减。”
另一个鲜为人知的细节是,保险资金协议存款中接近70%的比例存在于信用风险偏高的中小银行里,由此增高了保险资金的风险系数,这并不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而监管机构有计划,引导保险业的增量资金更多地流向债券市场,并平稳地将存量资金自然过渡为债券,或是今后开放的其他渠道。“相信《暂行办法》的出台正有此意。”上述人士说。
孙建勇亦表示,出台《暂行办法》就是要推动保险资产完成结构性战略转变,提高保险资产的证券化水平、提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在固定收益市场的核心竞争力。
新的生存环境自然需要新的“游戏规则”。
保监会资金运用监管部制度处副处长曹德云说,《暂行办法》将保险资金可以投资的债券品种按照其发债人的不同暂分为三大类:国债、金融债券和企业债。
“以前的金融债券范围比较窄,主要指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而《暂行办法》的突破在于增加了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定期债务、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以及今年初批准发行的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等。”曹称。
保险资金在上述各类债券品种中均有不同程度的表现。
按照保监会的数据统计,截止到6月30日,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为1.24万亿元。而保险公司持有国债3270亿元,占可流通国债余额的两成以上,是债券市场上仅次于银行的第二大机构投资者。此外,保险公司还持有金融债1377亿元,银行次级债724亿元,企业债826亿元。各类债券投资总计超过6000亿元。
不仅如此,今年上半年,保险资金总体投资情况较2004年亦有向好表现,银行协议存款利率保持在4%左右,债券投资的平均收益率略高于市场水平(在4%以上)。在权益类投资品种上,也略有好转,尤其是“7·26行情”后,投资收益普遍看涨。“保险资金在开放式基金上的浮动性亏损下降了2/3,直接进入股市的资金也转亏为盈。”一位接近保监会的人士说。
值得一提的是,《暂行办法》最后数条中提到,“保险机构投资资产支持证券、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金融机构发行的短期融资券等金融产品”,以及“参与债券远期等衍生产品交易的有关规定,将由保监会另行制定”。
重点化解信用风险
“同样是监管,内核却不同了。”孙建勇说。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将从“设定限制”转变为“制定标准”,这是《暂行办法》抛出的一个重要信号。
《暂行办法》的又一个突破在于,放宽了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的比例,从目前的不得超过当月末总资产的20%,提高到“按成本价格计算,不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30%”。
这是继2003年6月,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以来,又一次上调企业债投资比例。上次的内容是将投资范围由只允许投资中央企业债券,扩大到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投资比例由最初的10%提高到20%。
拓宽投资比例限制的同时,《暂行办法》对债券的发行人资质进行了严格的 界定,要求发债企业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亿人民币;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债券余额不超过该企业最近一年净资产的40%;担保人的资信不得低于发行人的信用级别,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等要求。
这样的要求不仅出现在企业债投资规定,其他债券品种也多有规范。
孙建勇表示,债券投资的风险主要有三个——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前两者由保险机构自行规避,而监管机构重点考虑的是防范各投资品种的信用风险。“监管机构要通过政策鼓励保险公司认购资质情况良好的发行主体,选择优质债券。”
出于信用风险管理的目的,《暂行办法》对于国债、政府债等信用风险非常低的投资品种,允许了较高的投资比例,不需要提供信用评估。而对于可能存在较高风险的债券则通过比例限制、信用评级、提供担保及第三方托管等措施,为保险资金架设“四道防火墙”。孙建勇称,要力争在下半年出台《保险机构投资者交易对手风险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行业内信用风险管理能力。
前述债券投资人士对此表示了担忧,“现有债券评级市场本身也存在问题,有的评级公司为了争夺业务,开打价格战,并事先许诺级别。高达数十亿元的债券项目,评级费用被压低到十几万元,根本难以保证评级质量。”
孙建勇则表示,按照保监会防范化解资金运用风险的要求,在《暂行办法》发布后,资金运用部还将研究制定专门的信用评级管理规定,并力主在全行业内建立起信用风险的防范系统。
(21世纪经济报道/赵萍)
更新日期:
2005/8/22
阅读次数:
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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