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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公布

    经过近三个月的筹备工作,国有独资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正式开业。

    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已于今年6月30日联合出台《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并自7月1日起施行。三部委昨日正式对外发布了《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规定,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指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基金公司的职责为筹集、管理和运作基金;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等。

    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在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保护基金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收购个人债权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债权人也可以不接受收购,而选择参加被处置金融机构的最后清算。他强调,投资者在证券投资活动中因证券市场波动或投资产品价值本身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损失,不属于收购范围,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管理办法》规定,基金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董事长由证监会推荐,报国务院批准。基金公司董事会按季召开例会。

    《管理办法》明确了基金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一是上海、深圳证交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交易经手费的20%纳入基金。二是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基金;经营管理、运作水平较差、风险较高的证券公司,应当按较高比例缴纳基金。各证券公司的具体缴纳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据证券公司风险状况确定后,报证监会批准,并按年进行调整。证券公司缴纳的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列支。三是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四是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的受偿收入。五是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但在基金公司设立时,财政部专户储存的历年认购新股冻结资金利差余额,一次性划入,作为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银行安排发放专项再贷款,垫付基金的初始资金。根据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需要,基金公司可以多种形式进行融资。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基金公司可以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获得特别融资。

    《管理办法》要求,为处置证券公司风险需要动用基金的,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的风险状况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基金公司制定基金使用方案,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基金公司办理发放基金的具体事宜。基金公司使用基金偿付证券公司债权人后,取得相应的受偿权,依法参与证券公司的清算。
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管理办法》称,证监会负责基金公司的业务监管,监督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财政部负责基金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监督。人民银行负责对基金公司向其借用再贷款资金的合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转自中证网2005-9-30
 
更新日期:2005/10/2
阅读次数: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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