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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通过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研究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问题。  

    会议认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在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基本养老金实现了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从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向多种所有制从业人员扩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初步形成。但随着人口老龄化、就业多样化和城市化的发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会议指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二是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统一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参保缴费。三是抓好东北三省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工作,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四是全面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监管。会议强调,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部署,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劳动保障部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改革顺利推进。  

    会议研究了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问题。会议认为,厂办大集体曾经为发展经济和社会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环境发生较大的变化,一些厂办大集体企业停产、职工失业,已成为制约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东北地区的厂办大集体问题尤为突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是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的重要举措。会议强调,厂办大集体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要坚持“先试点、再推开”的原则,首先在东北地区选择部分城市和中央企业进行试点。会议原则同意财政部、国资委、劳动保障部提出的《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

转自新华网
 
更新日期:200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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