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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证券化有章可循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近日制定并发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提高信贷资产流动性,丰富证券品种。
所谓信贷资产证券化,通常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收入的银行信贷资产,通过发行证券的方式予以出售。通过证券化,银行可在负债不变的情况下改善信贷资产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分散经营风险。此前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作为试点单位,已经被批准分别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
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将适用本办法。
《管理办法》指出,受托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信托合同约定,分别委托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履行相应职责。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
按照规定,资产支持证券由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发行,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份额。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
转自新华网
更新日期:
200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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