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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告铁路 北京铁路法院称强制保险合法

  法院认为消法并没有限定消费者知悉所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方式,以及经营者提供有关服务真实信息的方式,北京铁路局售票时未采取主动告知的方式告知黄金荣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事宜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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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为由,将在火车票里收取半个世纪“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的北京铁路局告上法庭又被驳回诉讼请求后,中国社会科学院的黄金荣又于今年1月4日,向北京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今天,北京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宣判:黄金荣所诉的其知情权被侵害因不具备侵权的构成要件而不成立,驳回黄金荣上诉,维持原判。

  在法庭辩论时,黄金荣逐条反驳了一审法院的观点:判断被上诉人未告知上诉人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行为是否违法的法律依据,应该是1994年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并非是一审法院认为的1951年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和1959年财政部和铁道部发布的《联合通知》;公开颁布的法律中含有有关商品或服务信息这个事实的存在,本身并不能免除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在营业活动中的告知义务;一审法院认为的只有火车出现了事故,上诉人肉体上受到了伤害,发生了责任保险事故才叫“损害”的理解也是完全错误的,由于被上诉人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致使上诉人在不知道有关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真实信息的情况下就作出了购买被上诉人服务的决定,“这本身就是一种损害”。

  而北京铁路运输中院审理时认为,根据现行有效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北京铁路局向旅客黄金荣收取强制保险费,且不另发保险凭证是“合法有据”的。关于北京铁路局售票时未向黄金荣告知上述情况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消法从而具有违法性。法院认为,消法并没有限定消费者知悉所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方式,以及经营者提供有关服务真实信息的方式,故北京铁路局售票时未采取主动告知的方式告知黄金荣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事宜并不违法;把票价如何构成或有关铁路运输服务的所有信息一一告知旅客作为铁路部门售票时或者在空间有限的票面上应为的法定义务,“于法无据,也不符合交易习惯”;本案中也没有证据能证明北京铁路局的涉案行为属于虚假宣传或是欺骗消费者的性质,故不能认定该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损害了法律所保护的权利。

  法院还认为,黄金荣在购票时不知有关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真实信息并没有导致事实上的实际损害,本案也没有证据证明因其不知这一信息而对其作出购买火车票的决定具有重大影响,亦无损害结果可言。

  至此,这起备受关注的“强收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案基本上尘埃落定。然而输了官司的黄金荣却并不沮丧,他向记者透露,北京铁路局的代理律师曾向他表示:铁路部门对此案“十分关注”,也意识到了要改进在火车票内收取强制保险费的方式,“有可能会成立铁路部门的保险公司。”所以,黄金荣称,“如果真能这样,那我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背景资料

  2005年的8月8日,黄金荣在北京铁路局营业厅购买了一张北京至义乌的火车票,票价为203元。事后他得知,这张车票中包含了为基本票价2%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约3.98元。而在买票时,他并没有被告知票价中包含这项费用,更不知道保险涵盖的范围是什么、如何进行索赔,火车票上也无相关说明。黄金荣认为,铁路部门在收取“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时未履行告知义务,遂一纸诉状将北京市铁路局和中国人保控股公司诉至北京市铁路运输法院,要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在收取意外伤害保险费时未履行告知义务,并返还强制收取的意外伤害保险费3.98元。

(法制日报/王晓雁)
 
更新日期:2006/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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