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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研究局:金融机构退出机制条件成熟
4月22-23日,第二届中国金融改革高层论坛在北京举行。就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问题,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焦瑾璞认为,一般来讲,规范的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要有风险预警机制;要有风险的救助机制,包括风险的处置、接管、重整最后贷款人机制;还要有清算制度与市场退出的问责制。目前我国主要只有风险救助机制。我国的风险预警机制相对来说还比较差,就是说当发现有风险时,金融机构已无可救药。
焦瑾璞认为,清算制度我国基本上没有。虽然我们在运用,但最后清算的次序基本上没有,谁闹得凶就给得多,如果不闹就不还了。国务院定的清算次序,首先给自然人,然后给企业法人。一般的自然人清算以后资产就转不了。另外退出以后,追究责任问题目前也没有。
就国外来看,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由法院主导,这种模式主要是欧洲大陆的一些国家、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另一种是行政机关主导,适用于关于银行的特别法,以美国为代表。银行并不像普通一般的公司一样适用于普通的破产法,而是适用于关于银行的特别法《联邦存款保险法》,清算程序也不是由法院主持,而是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主持,这是很重要的一项发挥存款保险的作用。我国现在出了问题是由法院主导。实际上中国的行政法一般是大陆法,我国的商法基本上是学美国的,但是现在我们在美国的法律基调上又采用了欧洲大陆的法系,导致出现混乱。
他指出,国内搞公司治理这么多年,在国外成熟的公司机构建设已具备的情况下,中国的金融机构仍然出现那么多的问题,其根本原因一是淘汰机制,二是缺乏退出机制。焦瑾璞认为,我国目前采取的机制是对金融机构的过度救助。过度救助不但不利于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的提升,反而有两方面的问题比较麻烦:一方面,鼓励或者诱发金融机构的恶意经营行为。国家对金融机构仍然是救助,没有建立真正的市场退出。这不但继续鼓励了金融机构的恶意经营,并且也诱发了其恶意经营。出了问题以后,国家对金融机构没有办法。另外包括工农中建等在内的金融机构,即使出现大量烂帐问题,对高管也没有什么限制,更没有可以追究责任的。另一方面,不能提高居民和企业的风险意识。大家对这方面的意识一直都没有,因此要在下一步的改革里,给大家唱一个反调,必须要建立和完善规范的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
当然,完善存款、投资和保险保障制度应该是一个重要前提。目前,我国主要的金融机构改革已基本完成,金融风险初步得到控制,宏观经济运行也比较平稳。更重要的是在政策上已经有了答案,在“十一五”纲要里已经对退出机制提出了明确的方向,即“建立规范金融机构市场推出机制,建立相应的存款保险、投资者保护和保险保障制度”。因此,建立规范的比较完善的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
(证券日报/崔晓黎)
更新日期:
2006/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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