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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业成本不征个人所得税 营销员减负40%
对于百万保险营销大军来说,今后身上的税负"大山"将减轻很多。昨天,中国保监会表示,从六月一日起,保险营销员的税负将进行调整,展业成本将不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本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下称"《通知》"),对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进行了调整。这也是继2002年以来,对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进行的首次调整。
《通知》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两部分构成,其中展业成本所占比例暂定为40%。展业成本将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佣金中的劳务报酬部分,在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只对佣金收入的60%的部分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现行规定,保险营销员为保险公司的非雇员的,其佣金收入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如为保险公司雇员的,则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此次税负调整,主要针对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保监会数据显示,2005年保险营销员人均月收入为1190元左右。而此次征税方法调整,对于收入在1200元至6000元之间的营销员影响最大,其税负将减少约20%-35%。而收入在6000元至20000元之间的高收入者,税负的降低幅度相对比较平稳,约在16%左右。而对于收入低于1100元以下的营销员来说,则基本不受调整的影响。因在本次调整前后,这部分人群的收入减去成本和费用后均为负数,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直以来,保险营销员税负过重,就成为业内持续的呼声。早在2000年,保险业曾就保险营销员的税负问题与国家有关部门展开了沟通工作,但一直少有实质性的进展。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下称"98号文"),规定营销员的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按其余额扣除不超过25%的营销费用,再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规定,当时在保险业内引起震动。
《2005年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报告》显示,营销员人均佣金年收入为1.4316万元。业内人士认为,以此推算,保险营销员的个人所得税25%的税前费用扣除比例已不足以抵减展业费用,税负过于沉重。
今年1月1日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已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1600元,而保险营销员的税负却未有变化。这也使得作为"社会边缘人"的保险营销员,在缺少基本社会保障的压力之下,更感到生活的"不能承受之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营销员队伍大量流失和增员难的问题。
保监会人会有关人士也认为,税收负担过重,既不利于营销员队伍的稳定,也不利于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对保险营销员的税负进行调整已迫在眉睫。此前在保监会的一次新闻通气会上,保监会中介监管部主任王建曾表示,保监会正在与相关部门研究营销员税负问题,相信将很快出台新政策。
今年首季,全国保险营销员148.06万人,同比增加0.9%,基本保持稳定,而总产能和人均产能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28%和27%。
(第一财经日报/俞燕)
更新日期:
2006/5/24
阅读次数:
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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