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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过渡期理赔司法解释出台

  日前,最高法院在一个抄送给保监会的文件中首次明确,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这意味着,新老保单“对接期”最大的悬疑和分歧终得化解。

  7月26日,最高法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转发了该函,请各院参照执行,同时将该函抄送保监会。8月初,保监会已将最高法院相关函件悉数下发至各地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监会产险部主任郭左践说:“这次最高法院向全国转发,相当于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5条有了一个全国性的司法解释。”

  保险公司在得知这一消息后,都表示这是个利好消息。特别是对一些正面临此类诉讼问题的保险公司而言,司法解释的出台可谓非常及时,这改变了过去两年多保险公司一直处于劣势的法律环境。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专家管贻升指出,高院明确了新老保单“对接期”的赔偿原则,对保险公司而言显然是有利的,但这可能使道交法的价值目标打折扣,因为受害人和车主的利益将可能得不到充分保障。所以,今后车主和行人都应该更加注重交通安全。

  据悉,今年7月1日旧商业车险条款已全部废止,7月1日后起期的商业车险产品都进行了与交强险责任相搭配的调整。到明年7月1日以后,新老保单并存的问题将不复存在。

(北京现代商报/张培娟)
 
更新日期:2006/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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