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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偿顺序重新界定

  平衡了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权益,首次规定金融机构破产事宜,为外资全面进入提供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昨日下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高票通过。该法不仅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清偿顺序,平衡了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的权益,还首次规定金融机构破产事宜,为外资的全面进入提供便利。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说,企业破产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础性法律,完善的企业破产制度对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破产法通过,标 志着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已经完成一个阶段性任务。

  法律规定,企业破产要向法院提交职工安置和工资支付情况,企业负责人失职导致企业破产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与此同时,《企业破产法》第134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安建说,金融机构破产须由金融监管机构提出。

  企业破产法起草于1994年,2004年6月首次提交审议。新通过的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将同时废止。

  当日会议还表决通过了监督法和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前者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后者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上海证券报/何鹏)
 
更新日期:2006/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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