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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细化保险公司治理规则

 定位独立董事 管控关联交易

  保监会细化保险公司治理规则

  8月,各家保险公司收到了四项有关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具体细则的征求意见稿。这些细则包括《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征求意见稿)》 把握升浪起点 现在机构底部建仓名单 外汇市场直通车 没有必赚只有稳赚 。

  这些细则是为配套年初保监会推出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性文件————《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而起草的。保监会发展改革部公司治理处负责人罗胜透露,此四个配套办法将在广泛听取保险公司意见后,再行修订,快的话,可能在一个月后正式推出。显然,保监会正在加强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风险防范,督促保险公司建立起一整套防范风险的自控体系,以便逐渐改变目前更多是被动通过监管机构检查来把控风险的情况。

  独立董事明确定位

  独立董事的设置,可以说是对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管控的一道外部防线。

  在此次的《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保险公司的独立董事设置、任免、权力和义务都作了详尽的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独立董事要切实维护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层或其它与公司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这一条,是一个创新。这里特别强调独立董事要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与一般上市公司中的独立董事职责提法有所不同,这是由保险业的特殊性决定的。因为保险公司是高负债经营的企业,而债权人正是广大的被保险人。

  《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的数目规定为,注册资本超过十亿元的保险公司,独立董事不得少于两人,并于2008年1月1日之前,使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达到三分之一以上。注册资本在十亿元以下的保险公司,应于2008年1月1日之前使独立董事人数达到两名以上,并逐步使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达到三分之一以上。而独立董事还有相当的独立行使权力,其规定,独立董事可以召开仅有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独立董事有权就可能损害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直接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罗胜介绍,目前我国有十多家保险公司设立了独立董事,全部44名。设立的原因不尽相同,各家公司执行的独立董事规则也各不相同。此次细则的出台,就是为了使保险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程序更规范,使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作用更好地发挥出来。

  强化风险防范措施

  此次推出的另三个办法,重点之一就是构建一种立体的风险防范结构,从多个层次和角度阻断风险。在《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其中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包括关联方的信息收集与管理,关联方的报告与承诺、识别与确认制度,关联交易的种类和定价政策、审批程序和标准,股东和董事回避制度,内部审计监督,信息披露,处罚办法等内容。 罗胜认为,随着近年来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不断放开,保险资金通过多元化投资,效益最大化的同时,风险也在同步增大。就关联交易而言,保险公司与股东的交易渠道也多起来,关联交易是一种节约成本的交易方式,但它本身也是一把双刃剑,不合规的关联交易可能损害整个公司的利益。而出台《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一是使关联交易按正常的管理程序纳入到公司经营工作中。二是要求保险公司自己要建立一套规章来监管这种交易的风险和合法性。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则强调通过在保险公司内部建立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来进行风险控制。其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由保险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直接领导,以风险管理机构为依托,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与各个业务部门紧密联系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征求意见稿)》则提出,保险公司应建立独立垂直、健全有效的内部审计体系。公司董事会对内部审计体系的建立、运行与维护负有最终责任。内部审计部门对分支机构进行审计的,应同时将审计报告抄报审计对象所在地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显然,下一步在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中,保监会各地的派驻机构将扮演重要角色。

(经济日报/江帆)
 
更新日期:200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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