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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独董不得同业兼职 有望享受股权激励
保险公司独立董事不得在同业公司任职,也不得兼任三家以上非保险业务公司独董。记者昨日获悉,中国保监会即将出台的《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还将对独立董事的设置、任免、权利和义务做详尽规定,目前这一办法还在向保险公司征寻意见。
保险业独董要求严格
作为公司董事局中的监督者,独立董事一直被质疑“花瓶独董”,未尽到应有责任。早在今年年初,保监会即发布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要求保险公司普遍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目前,国内已经有十几家保险公司聘请了40多位独董。
“真正要达到这些细化要求,独立董事并不是那么好找的,设置的严格规定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独立董事设立的监督职能。”一位保险公司人士向记者表示。比如,征求意见稿要求独立董事不能超过70周岁,不得在其他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任职,而且不得同时在三家以上经营非保险业务的企业担任独立董事,这比一般要求更加严格。
按照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兼任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而意见稿同时规定注册资本超过10亿元的保险公司,独立董事不得少于两人,并且要在2008年1月1日之前使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达到1/3以上。对注册资本少于10亿元的保险公司要求稍低,只要求2008年1月1日之前使独立董事人数达到两名以上。
独董有望享受股权激励
保险公司独立董事将有望享受与中央企业和上市公司不一样的待遇。据意见征求稿第三十二条显示,独立董事薪酬一般由基本报酬、董事会会议津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津贴等构成,而独立董事薪酬可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根据国资委的相关规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激励对象尚且不包括独立董事等外部董事和监事。而上市公司独董也只享有津贴补助。
此外,与上市公司独董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不同的是,保险公司独董主要保护被保险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有损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独立董事可“直接”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而在就职前和免职后,独立董事都需要在保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发表声明或公布结果。
(新京报/殷洁)
更新日期:
2006/9/6
阅读次数:
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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