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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久必分、分久必合:金融监管变革历程

  声音

  监管部门,不要认为是万能的,实际监管的过程,是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相互博弈的过程,什么事情不可能先有非常完整的制度再去交易。在分业监管的情况下,只要本部门没风险就不管,实际上是把风险赶到其他部门,对整个国家而言,风险可能更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于2006第三届国际金融论坛年会

  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和业务交叉性产品的不断出现,日益要求树立功能监管观念,适应形势,加强协调。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于2004年全国外资银行工作会议

  对同一法律关系的金融产品应建立统一的制度,实行功能监管,而不能按机构分类来制定规章制度。金融监管不应限制财产交易的自由,而应该让公民在行使财产权时意识到风险、学会识别风险、愿意承担风险、把风险控制在承受能力范围之内。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于2004中国国际金融论坛

  银行机构发展主要靠规模,非银行机构发展主要靠技术和管理,这对非银行机构监管工作是更高的考验和挑战。要求监管人员不断增强风险敏感性,具备更专业的知识和更全面的业务技能。

  ——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于2006年7月四川调研讲话

  创造相对稳定的政策环境。要保持监管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要坚持持续监管。监管要有利于激发和提高市场的创新能力,提高市场效率。监管要为市场创新提供空间、提供动力、提供保障。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于2003年中国证监会党委会议

  逐步实现从以业务规模为基础的静态监管向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监管转变;从以监管外力为动因的监管向以保险公司自身风险管理为内在需求的监管转变;从结果性的事后监管向过程性的事前事中连续监管转变。

  ——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于2006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

  我国正在尝试建立中央银行、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之间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以适应金融业综合经营发展趋势的需要。

  ——中国财政部副部长李勇于2006第三届国际金融论坛年会

  中国金融监管变革历程

  第一阶段:人民银行大权独揽

  1983年9月:国务院作出《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办理针对企业和个人的信贷业务,成为专门从事金融管理、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政府机构。同时决定成立中国工商银行,办理有关商业银行业务。

  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其他银行行使监督、规范和管理的法规和条款正式公布。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宣告成立。

  1993年12月:《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对金融机构实行严格的监管,维护金融体系安全、有效地运行。

  1995年2月23日:“3·27国债期货事件”爆发,5月17日国债期货市场关闭,5月18日股市井喷,受暂停国债交易消息刺激,沪市单日股指涨幅达30.99%。5月19日“3·27”事件始作俑者管金生被捕。

  1995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行法》出台,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职能和责任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这部中央银行法赋予了中央银行相对独立与集中性的金融领导权。同时,还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这个规定被看作是中国建立具有真正意义上的中央银行制度的重要一步。

  1996年9月:全国5万多个农村信用社和2400多个县联社逐步与中国农业银行顺利脱钩,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管理和金融监管分别由县联社和中国人民银行承担。

  1997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货币政策委员会。

  第二阶段:证、保、银分离壮大

  1997年8月:国务院决定,将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统一划归中国证监会监管;同时,在上海和深圳两市设立中国证监会证券监管专员办公室;

  1997年11月:中央召开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对全国证券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将原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证券经营机构划归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

  1998年:国务院成立中国保监会,对全国保险市场实行统一监管,在全国设立31个派出机构,初步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保险监管组织体系。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作出重大决定,撤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在全国建立9个跨行政区分行作为派出机构。

  1998年4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将国务院证券委与中国证监会合并。经过这些改革,加强了中国证监会的职能,基本形成了集中统一的全国证券监管体制。

  199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正式实施。

  2000年:保监会全面开始试行《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并启用了一整套衡量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新监管指标。新《规定》出台意味着中国保险业监管方式已经开始从以市场监管为主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进行过渡,并真正走上了市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两条腿”走路的模式。

  2001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在我国各类银行全面推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

  2002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2002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在德国法兰克福开设代表处。

  2003年:按照《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意见》和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

  2003年4月:银监会正式履行职责,到同年10月,36个省级派出机构全部成立。

  2003年:保监会调整为国务院正部级事业单位,并在大连、青岛、宁波等计划单列市设立保险监管局。

  第三阶段:监管协调期

  2003年6月: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签署《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该《备忘录》规定,“会议成员由三方机构的主席组成,由主席或其授权的副主席参加”。《备忘录》还规定,三方监管联席会议每个季度将召开一次。

  2003年9月18日: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召开。

  2003年12月:银监会全面推行资产风险分类管理,2004年起试行资产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制度。

  2004年3月:第二次联席会召开,三方沟通协商的内容为如何贯彻落实“国九条”。但此后,此联席会议不曾再召开。

  2005年8月:央行成立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外移上海的主要部门有央行征信局、国际业务部、金融稳定局及公开市场操作的部分处室。原则上是把央行的决策部门留在北京,而与市场操作层面比较接近的部门将多数迁往上海。

  2005年下半年:新《证券法》出台。

  2006年8月:有消息称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呼之欲出。有关方面正在牵头组织专题调研,关于成立金融协调监管委员会的报告将于八月底上报国务院。

  2006年9月:财政部副部长李勇表示,我国正在尝试央行、财政部和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之间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原载《当代金融家》)
 
更新日期:2006/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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