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08年是保险业很不寻常、很不平凡的一年,适应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保险市场平稳较快发展;积极参与抗灾救灾,勇于承担社会责任;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保险市场稳定健康;不断拓展重点领域,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加强改善保险监管,不断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取得阶段性成果。纵观国际国内形势,实现2009年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的任务更加繁重,应正确把握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和严峻性,深刻认识保险业面临的困难和挑战;正确把握保险业处在新阶段的特征,使保险工作更加体现时代性和创造性;正确把握保险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增强在新形势下做好保险工作的能力。2009年的保险工作主要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坚持防风险、调结构、稳增长,促进行业平稳健康发展;坚持寓监管于服务之中,不断加强改进保险监管。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保险业,金融危机,保险监管
2009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总结2008年保险工作,分析面临的形势,明确2009年主要任务,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信心,应对挑战,促进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
一、2008年保险工作的基本情况
2008年是保险业很不寻常、很不平凡的一年。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保险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参与抗击突如其来的两场特大自然灾害,稳妥应对历史罕见国际金融危机的挑战,各项工作取得新的进展。一年来,保险业务较快增长,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功能作用逐步发挥,呈现出行业发展与服务大局相统一、保险监管与市场发展相促进的良好局面。
(一)适应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保险市场平稳较快发展
2008年以来,国际经济环境急转直下,国内经济困难明显增加,党中央国务院适时调整宏观调控的方向、重点和力度。面对经济形势变化和宏观政策调整,保险业反应比较早,行动比较快,总体上保持了较好的发展势头。截至11月底,全国实现保费收入9150.5亿元,同比增长42%,增幅较去年同期提高17.6个百分点。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2159.1亿元,同比增长17.5%;人身险保费收入6991.4亿元,同比增长51.8%。保险赔款和给付支出2675亿元,同比增长32.7%。保险机构根据形势变化,优化资产配置,化解投资运作风险,保险资产管理取得较好成效。截至11月底,银行存款和各类债券占比86%,股票和基金占比11.7%,全行业实现投资收益930多亿元。
(二)积极参与抗灾救灾,勇于承担社会责任
2008年年初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5.12汶川地震两场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保险业全力投入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认可。各保险机构坚持特事特办,加强配合协作,快速查勘,及时理赔,提供了高质量的保险服务。保险业分别为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汶川地震灾害支付赔款55亿元和10亿元,在稳定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和支持灾后重建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广大保险干部职工奋战在抗灾救灾一线,以坚忍不拔的斗志和无私奉献的行动,展现了保险业良好的精神风貌,涌现出一批抗灾救灾的先进典型。全行业广泛开展捐款捐物、设立慈善基金等社会救助活动,共向灾区捐款超过5亿元,体现了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三)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保险市场稳定健康
美国次贷危机演变成国际金融危机后,保监会及时成立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工作小组,跟踪研究金融危机的进展和影响,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地区保险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掌握金融危机发展动向。在全行业开展风险排查,摸清风险底数。对风险实施动态监测,并进行压力测试,建立风险状况报告制度,制定风险应急预案。妥善处理个别保险公司的退保问题。从目前情况看,较好防范了国际金融风险向保险业的跨境传递,维护了保险市场的稳定健康运行。
(四)不断拓展重点领域,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一是农业保险发展取得新突破。中央财政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由6省区扩展到16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截至11月底,农业保险实现保费收入105.4亿元,同比增长112%。其中种植业保险共承保农作物及林木5.1亿亩,参保农户6700万户次,能繁母猪保险共承保4300万头,参保农户1200万户次。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赔款42.2亿元,受益农户1032万户次。二是积极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截至12月上旬,9个试点省市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实现保费收入3111万元,为183万农民提供了保险保障。三是责任保险服务领域不断拓宽。校园、运输、旅游、质检、医疗卫生、建设等领域的责任保险进一步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逐步开展。截至11月底,责任保险实现保费收入78.3亿元,同比增长25.7%。四是企业年金业务得到较快发展。99%以上的企业选择养老保险公司作为受托人,50%以上的企业年金基金由保险机构管理。五是认真做好奥运保险服务。为奥运会的全部赛事活动,以及人员和财产提供保险服务,有力地保障了奥运会的顺利进行。
(五)加强改善保险监管。不断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一是加强监管法规制度建设。针对保险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保险机构、高管人员、产品以及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监管等方面,出台一系列规章制度。二是加强市场行为监管。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开展银行保险销售误导检查,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依法处罚违法违规机构723家次、人员379人次,市场秩序逐步好转。三是加强保险市场调控。针对上半年投资型业务增长过快的情况,向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进行风险提示,推动保险公司调整业务结构。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调整投资型业务的资本要求,强化保险公司的资本约束。四是营造保险市场发展环境。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发挥政策支持和政府推动的作用,促进相关领域保险业务发展。
(六)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取得阶段性成果
根据中央安排,从2008年9月起,保监会系统认真组织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在三个方面取得积极成效。一是在认识上有了新提高。保监会系统各级党组织认真开展学习培训和解放思想讨论,进一步增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二是在分析检查上有了新成效。认真查找影响和制约保险业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查找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深刻分析存在的主客观原因。三是在推动发展上有了新举措。坚持一手抓学习实践活动,一手抓工作,边查边改,以完善机制制度为重点,着力解决影响保险业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做到两不误、两促进。
在2008年外部环境较为困难的情况下,保险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成绩来之不易。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的结果,是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大力支持的结果,同时也离不开全行业的辛勤努力和艰苦奋斗,充分体现了保险业广大干部职工干事创业、开拓进取的时代精神。
二、当前保险业发展面临的形势
纵观国际国内形势,实现2009年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的任务更加繁重。总的看,保险业发展既有挑战、又蕴含机遇,既有困难、又有有利条件。我们一定要立足保险业进入新起点新阶段的客观实际,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给保险业带来的挑战,敏锐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大趋势,牢固树立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增强做好保险工作的前瞻性和主动性。
(一)正确把握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和严峻性,深刻认识保险业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当前,保险业发展面临的总体形势是好的。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态势没有改变,保险业发展的经济社会基础没有改变。特别是国家出台的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以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投资、以投资带动内需、以改善民生扩大消费,这些都为保险业拓宽服务领域、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提供了广阔舞台,也为保险业自身发展提供了难得机遇。同时,党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越来越重视和关心保险业发展。只要我们坚定信心,迎难而上,2009年保险业完全有条件、有能力保持平稳健康发展。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在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复杂多变的情况下,保险业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
国际金融危机尚未见底,给保险业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可能会加深。这次金融危机从发达经济体传导到新兴市场经济体,从虚拟经济扩散到实体经济,是上世纪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危机。保险业作为开放力度大、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金融行业,必须继续密切关注金融危机蔓延可能给保险业带来的不利影响。一是风险跨境传递。主要是跨国金融保险集团新暴露的风险,有可能通过在我国的营业机构或参股企业向国内保险市场传递。二是金融信任危机传导。国际金融危机在部分发达国家影响了社会公众对金融业的信心,这种趋势如果没有出现扭转甚至传导到国内金融市场,有可能影响消费者对我国保险业的信心,产生保险需求下降、退保增加等问题。三是境外投资难度加大。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保险机构境外投资区域和产品的选择空间进一步缩小,投资风险增大。四是国际分保困难。受国际金融危机以及2008年自然灾害频发的影响,国际再保险市场提高分保条件和分保价格,国内保险公司的国际分保压力加大。
国内经济运行困难增加,保险业面临多方面的挑战和不确定因素。在国际金融危机蔓延和世界经济增长明显减速的环境下,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会对保险业发展带来一定影响。从承保业务看,部分企业经营困难加重,就业形势严峻,居民收入增长放缓,可能会使一些企业、居民购买保险产品的意愿和支付能力下降。如果投资型保险产品收益率低于消费者预期,可能造成保险业务发展的不稳定性增加。从保险投资看,随着保险资产规模和资金运用余额不断增加,在股票市场低迷、债券市场收益大幅下降的情况下,保险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难度加大,保险资产面临低效配置和错配风险,稳定和提高投资收益十分困难。此外,保险公司增资可能面临困难。在经济金融形势不稳定和一些企业盈利水平下降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上市融资的难度加大,企业向保险公司投资参股或继续增资的意愿和能力也会受到一定影响。
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国际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影响正进一步加深,其严重后果还会进一步显现,实体经济受到的冲击进而会影响到保险业。保险业面临的真正考验可能在2009年,甚至2010年。在这种情况下,以前不是问题的,现在可能是问题;以前的小问题,现在可能变成大问题。我们既要坚定信心,主动应对,更要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保持高度警惕,居安思危,未雨绸缪,把困难估计得更充分一些,把问题想得更多一点,把应对措施考虑得更周密一些,防止由于估计不足和准备不够而陷入被动。
(二)正确把握保险业处在新阶段的特征,使保险工作更加体现时代性和创造性
经过近年来的改革发展,当前保险业已经站在新的发展起点,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在这一阶段,保险市场体系、经营主体、服务能力和监管水平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体现出四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市场体系初步形成,但不规范。近年来保险业保持了较快的发展势头,一批新的保险机构相继设立,一些新的保险业务从无到有,保险中介市场、再保险市场稳步发展,保险资金运用渠道逐步拓宽,资产管理能力不断提高,初步形成了多种组织形式、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功能相对完善、分工比较合理的保险市场体系。但是也要看到,当前保险市场体系运行中,还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一是保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不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屡禁不止,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二是恶性竞争较为普遍。一些保险机构市场竞争手段单一,不是通过创新产品、改进服务等方式赢得市场,而是采取高手续费、高返还等方式,进行恶性竞争和不正当交易。三是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从财产险看,过于依赖车险和传统企财险业务,一些非车险业务发展相对缓慢,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的一些风险保障型产品不能得到很好满足。从人身险看,偏重投资型产品发展,轻保障型产品发展,虽然业务规模大幅增加,但企业内含价值没有得到相应提高。
第二,市场主体快速发展,但竞争力有待增强。近年来,随着保险业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保险机构的数量逐步增加,高管人员和从业队伍不断壮大。特别是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取得积极成果,实现了公司组织形式和管理体制的转变,逐步建立起较为规范的公司治理框架,保险市场主体的发展实力逐步增强。同时也要看到,与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相比,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还存在较大差距。一是经营管理薄弱。有些公司的治理结构还不完善,董事会制度、股东行为、决策程序方面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完备的风险管控机制和科学的经营决策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部分公司内控制度体系还不健全,总公司不能对基层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管控,公司分支机构和业务人员的市场行为还不能从机制制度上得到很好约束。制度的执行力不强,一些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不落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发展效益不高。一些公司过多地依靠设机构、铺摊子,通过高成本、高投入、高消耗谋求外延式扩张,盈利能力不强。一些公司的经营效益过多地依靠投资,承保业务没有盈利,少数公司甚至长期处于亏损状态。三是创新能力不强。创新机制不完善,创新人才缺乏,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核心技术方面的创新少。突出表现在产品创新不够,保险产品从国外引进的多,针对我国实际需求自主开发的少,产品数量多,适销对路的少,同质化现象严重。
(三)深刻认识保险市场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不断增强忧患意识
在保险业长期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保险市场也积累了一些矛盾和问题,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市场秩序不规范。经过近年来的整顿,保险市场秩序有所好转,但不规范竞争等问题没有得到根治。数据不真实,通过多种方式套取资金违规支付手续费或进行商业贿赂,以及变相“降费”,不严格执行已经审批备案的产品,擅自扩大保险责任等现象屡禁不止。在部分地区和部分业务领域,恶性竞争甚至有加剧的苗头。二是诚信建设滞后,突出反映在销售误导和理赔难,损害了消费者对保险业的信心,给行业健康发展带来了十分不利的影响。
保险市场存在的这些突出矛盾和问题,虽然主要表现在分支机构和基层公司,但要更多地从总公司查找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同时,保险监管部门要主动从监管的角度,清醒认识监管不到位的地方。一是监管规章制度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有些领域缺乏制度规范,有些制度缺乏可操作性。二是制度的执行力不强,一些制度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有的甚至形同虚设。三是处罚的威慑力不够,一些该处罚的违规行为和人员没有受到处罚,一些情节严重的处罚力度不够。对违规经营或对分支机构违规负有责任的部分法人机构,处罚的力度还需要加强。
(四)深刻认识保险监管自身建设存在的差距和不足,不断增强责任意识
尽管近年来保险监管自身建设取得了较大成绩,但由于起步晚,基础薄弱,与防范化解保险风险和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
一是监管理念不适应。有的同志监管视野不够开阔,仍存在就监管论监管的现象。对监管的定位、监管的目标等问题认识模糊,对保护消费者利益重视不够。二是监管体制机制不适应。纵向联动机制没有理顺,保监会机关与保监局之间的工作机制还不完善,监管资源整合力度不够。横向协调机制运行不畅,异地监管协作、数据和信息共享等机制还不健全,机关部门之间也存在职能交叉、重叠现象。监管评价机制尚未建立,缺乏对监管制度、监管措施效果的评估。三是监管方法不适应。监管信息化程度较低,非现场分析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风险的识别和预警系统不健全,事前防范风险的能力不强。监管信息披露机制不完善,监管透明度需要不断提高。
保险业是一个新兴行业,防范化解保险风险,维护又好又快发展的良好态势,保险监管的责任很重。我们必须以对国家、对行业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刻认识新形势下保险监管工作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认真查找各种风险隐患,坚持用改革和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不断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保险监管工作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保险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国务院23号文件,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坚持依法、科学、有效监管,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为目的,以防范风险和规范市场秩序为重点,切实加强监管能力建设,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
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保险监管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紧密结合保险业实际,把握保险监管工作规律,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科学的监管理念对做好保险监管工作至关重要,有什么样的监管理念,就会有什么样的监管方向、监管模式、监管措施,就会对监管的实践产生根本性、全局性的重大影响。要通过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从理论和实践上回答“为谁监管、监管什么、怎么监管”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改进监管提供科学指导。
第一,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要把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作为保险监管的根本目的。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保险监管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保险监管坚持以人为本,必须把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作为监管的根本目的,通过强化市场行为监管和加强诚信建设,从当前社会反映最集中的销售误导、理赔难等问题入手,着力保护好广大保险消费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
第二,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要坚持寓监管于服务之中。从当前实际来看,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就是要通过监管为保险业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外部环境。一是加强市场监管的法规建设,有效地约束和规范保险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保障市场机制正常运行,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二是严格、公正执法,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守法者受益、违规者受损”,维护公平竞争、规范经营的保险市场秩序。三是为保险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三,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要加强监管的基础建设。保险监管体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不仅要建立三支柱的监管框架,而且要不断完善监管手段,夯实监管基础。一是靠制度。把制度建设作为保险监管长期性、根本性的工作,强化制度的执行力。二是靠技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科学监管提供有力的支持,努力提高监管效率。三是靠人才。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监管队伍,充分发挥广大监管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四,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要坚持统筹兼顾的工作方法。主要是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正确处理运用行政手段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关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和保险业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形势,保险监管应逐步改变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对市场进行管制的做法,更多地运用市场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管。二是正确处理监管和创新的关系。监管部门要完善支持保险创新的机制,一些符合市场经济发展方向和金融稳定原则的创新,只要条件成熟,就可进行尝试。同时,要加强对创新的监管,防范创新可能带来的风险。三是正确处理外部监管和公司内控的关系。在加强外部监管的同时,把保险公司内控作为监管的重要内容,不断强化内控制度的约束力,增强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切实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二)下一阶段保险监管要切实抓好两个方面的重点工作
新形势下保险监管的任务十分繁重。要以解决保险市场存在的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为突破口,不断提高监管工作实效。
第一,抓住关键环节,着力规范保险市场秩序
良好的保险市场秩序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保险市场不规范的经营行为,不仅损害保险业的信誉,而且破坏保险资源,增大市场风险。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把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出实效。
以车险市场为抓手规范产险市场秩序。车险经营不规范,行业内和社会反映强烈,而且车险业务占财产险业务的70%以上,整顿好车险市场秩序,就抓住了规范产险市场秩序的关键。一是明确治理重点。主要是解决数据不真实和理赔服务质量差的问题。数据不真实是车险市场秩序混乱的集中表现,并由此形成违规支付手续费、商业贿赂等一系列问题。理赔服务质量差突出表现在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保险业诚信形象。二是明确监管措施。针对数据不真实问题,加大现场检查和处罚力度,一经查实,严肃处理;严格监督保险公司执行已经审批备案的条款费率,防止随意变更费率和保险责任范围;健全非现场监测指标体系,对于指标异常的公司实施重点监管;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约束力,发挥偿付能力监管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经营行为的制约和引导作用。同时,指导保险行业协会制定推行车险理赔服务规范,推广车险理赔纠纷调处机制,提高车险理赔服务质量和效率。
以整顿销售误导为切入点规范寿险市场秩序。销售误导是寿险市场反映最突出的问题,从近年来保险监管部门受理的信访投诉情况看,销售误导问题占寿险信访投诉的50%左右。整顿销售误导,要采取多种措施,进行综合治理。一是加强产品销售环节的监管力度。制定投资型产品电话回访指引,完善回访制度。各保监局要加大对银行邮政代理业务的现场检查力度。二是加强产品信息披露。着手修订分红、投连等产品的信息披露制度,研究建立保险公司投资型产品的信息公布平台。三是加强对保险消费者的风险提示和教育。让消费者了解投资型寿险产品的特点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增强保险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依法严肃处罚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尽快依法严肃处理。对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二是强化责任追究。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在依法处理当事人的基础上,要区分直接责任、关联责任和领导责任,追究上级机构和高管人员的责任。对法人机构管理制度存在明显漏洞,或者对分支机构管控不力,甚至纵容分支机构违规经营的,追究总公司及有关高管人员的管理责任。三是强化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机构和营销员的管理,保险公司对代理机构和营销员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四是对一些违规严重、影响比较恶劣的公司和高管人员,除依法严肃处理外,还要在媒体上予以披露。五是对查处的违规行为要实施持续监管和跟踪检查,督促保险公司限期整改。
要深刻认识到,当前很多影响保险市场秩序的不规范行为并不是孤立的,有的互相联系,有的互为因果。如果只着眼于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本身,就会陷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困境。针对长期以来保险市场上屡查屡犯的违法违规问题,不仅要查处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本身,更要深入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完善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规章制度,从制度和机制上逐步解决造成市场秩序不规范的深层次问题。同时,要继续加强保险诚信建设,广泛开展诚信教育,加大失信行为惩戒力度。认真做好信访投诉工作,对信访投诉多、解决不力的公司要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第二,突出监管重点,着力防范化解保险风险
最近一段时间,中央多次强调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在6月13日召开的省区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要求,要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切实保障金融安全。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和部署,紧密结合保险业实际,把防范风险作为当前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防范化解偿付能力不足风险。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一是对于充足I类公司,即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150%的保险公司,要加强偿付能力状况变化趋势的预测,必要的时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计划。二是对于快速发展中出现偿付能力阶段性不足的公司,要督促公司通过限制业务规模、加强分保、优化业务结构等措施改善偿付能力,以及通过上市、增资扩股、发行次级债等方式筹集资本金,缓解偿付能力不足的压力。三是对于改善偿付能力不积极、措施不力,造成偿付能力长期不足的公司,采取限制业务、限制分支机构批设、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高管薪酬、限制资金运用渠道、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等方式,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偿付能力。四是对于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甚至影响正常运转的公司,要加大监控力度,特别是加强对分支机构现金流的监控,以及费率执行情况和数据真实性的监督检查。
防范投资型业务快速发展可能带来的风险。针对投连、万能、分红等投资型保险产品过快增长可能产生的风险,要坚持多管齐下,在精算制度、条款费率管理、销售资格、销售区域、偿付能力要求、投资渠道等方面,研究制定相应对策。要密切关注寿险公司分红特储、万能平滑准备金提存的动态情况,深入研究分析各公司的精算报告和偿付能力报告。同时,要求寿险公司密切关注各类业务的退保情况和满期给付高峰应对情况,提前做好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防范保险资产管理风险。进一步完善保险资产管理监管制度,加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完善保险资产托管制度。加强保险资产管理非现场监管。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内控、产品创新和重点业务开展现场检查,对问题突出的重点公司进行深入的专项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保险资产管理违规问题,分析原因,限期整改,确保保险资产安全。
防范公司治理不完善和内控不严的风险。在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制度建设的基础上,重点是抓落实,加大对保险公司落实相关制度的督促力度。要以防范风险为中心,建立健全内容完整、方法科学的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切实加强内部控制执行力,健全内部控制评价监管制度,推动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约束机制。同时,研究推进产品销售过程中收付费零现金管理制度改革,在总结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防范营销员和内部工作人员利用保险公司内控漏洞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当前,要密切关注和重点警惕四个方面的风险。一是寿险退保风险。从产品看,寿险公司的退保风险主要在投资连结保险;从销售渠道看,银邮代理渠道退保相对较多;从可能导致退保增加的因素看,除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外,主要是销售误导以及产品收益低于消费者预期。二是保险投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负债错配风险、信用风险和境外投资风险等,特别是要高度关注和防范新投资渠道、新投资工具可能带来的风险。三是偿付能力不足风险。部分保险公司连年亏损,偿付能力难以得到根本改善,抗风险能力差。四是新的利差损风险。2008年10月以来,央行连续四次下调存款利率,防范化解利差损风险的难度逐步加大。
第二,积极推动保险业结构调整。以结构调整促进发展方式的转变,抓住发展保障型业务、服务民生这条主线,在调整转变中形成新的竞争优势。一是按照突出主业的原则,促进保险业务结构调整。以消费者需求为导向,开发更多内含价值较高的保障型产品和期交产品,注重发展长期型业务,增强保险保障功能。根据公司资产负债匹配、投资收益、风险控制等情况,合理确定投资型产品发展规模。制定保障型产品的鼓励政策,推动保障型产品发展。建立健全投连和万能产品销售资格和销售行为管理制度,引导公司加大力度发展长期业务、期交业务。修订新型产品准入标准,引导公司在产品设计中更加注重产品保障功能。二是促进销售渠道调整。合理利用和配置销售渠道资源,根据公司发展和市场实际,充分发挥个人代理、团险、银邮等不同销售渠道的优势,改变过分依赖某一类销售渠道的状况,逐步形成不同渠道相互补充、共同发展的格局。三是促进资产管理结构调整。J顷应市场变化,进一步调整保险资产配置,合理确定固定收益资产、权益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比例。以产品为基础,构建投资组合,建立保险产品设计、销售和投资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从源头上控制定价风险、利率风险和错配风险。
第三,加强保险市场调控,促进行业平稳增长。当前,保险市场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联系日益紧密,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对保险业的影响越来越大。保险业仍然处于发展初级阶段,保险市场还不成熟,单纯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可能会带来一定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这次国际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启示,就是合理的政府干预对于维护市场机制正常运行、及时纠正市场缺陷、防范各类风险是十分必要的,放任自流的市场经济观念将在一定程度上向强化监管的市场经济观念转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发挥监管的指导性作用,综合运用多种手段,进一步完善保险市场调控机制。一是健全反映市场运行状况的指标体系。保险市场的起落会通过一些指标先行反映出来。要加强统计信息工作,抓住关键指标,建立起高效快速的信息采集渠道。二是加强对市场的分析研究。结合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和宏观调控政策,根据市场运行指标的变化,定期分析保险市场运行情况,掌握市场运行特点,科学预测市场发展趋势,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三是完善市场调控手段和措施。针对市场分析中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利用精算制度、产品核准、投资渠道、窗口指导等手段和方式,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引导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注重发挥规划的引导作用,启动保险业“十二五”规划制定工作,明确保险业中长期发展的总体目标和战略重点,引导行业科学发展。
第四,推进保险改革开放,不断提高保险业竞争力。把保险公司改革作为提高保险业竞争力的关键,以完善公司治理为重点,推进公司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加强保险公司内控建设,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明确各管理环节的权责,强化内控制度的执行力。规范保险公司集团化发展。集团建设要有清晰的发展战略,明确集团公司和子公司的权责和定位,通过有效的资源整合发挥战略协同效应。加强集团风险管控,防止风险交叉传递。推动具备条件的集团和控股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革。继续推进保险市场对外开放,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优化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地域结构,鼓励外资保险公司发展我国保险市场相对薄弱的业务,充分发挥其专业技术优势,不断提高对外开放的质量和水平。
第五,下大力气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一是抓住重点,着力解决市场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财产险要以车险为抓手,以数据真实性为重点,全面落实保监会2008年70号文件,力争实现产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人身险以规范银保业务为重点,以贯彻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为契机,进一步治理销售误导。加强收付费和现金管理,防范和打击集资诈骗、侵占挪用保费等重大案件。认真贯彻反洗钱有关法规,强化保险机构反洗钱责任。对公司信息系统开展检查,堵塞信息系统的漏洞。二是强化法人机构责任。目前,市场上存在的很多违法违规行为,问题在分支机构,根子在总公司。要加强法人机构监管,建立健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法人机构管理制度存在明显漏洞,或者对分支机构管控不力,甚至纵容分支机构违规经营的,追究总公司的管理责任。三是强化高管人员责任。对违法违规问题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要严肃追究,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研究领导责任上追一级的具体办法,对出现严重问题的机构,追究上级机构直至总公司有关高管人员的领导责任。同时,注重发挥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自律作用。
第六,加强消费者教育,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一是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建设。建立完善保险赔付程序公开制度、保险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等,保护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二是坚持风险提示与知识普及并重的原则,普及风险和保险知识,提示保险消费风险,倡导科学理性的保险消费观念,提高公众风险意识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三是完善消费者教育工作机制。逐步形成保险监管部门、行业组织、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等多方参与的工作机制。各保险机构要把消费者教育渗透到经营管理的关键环节,融入客户服务体系和自律管理体系,使之成为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客户满意度的重要方式。
第七,着力夯实保险业发展基础。一是进一步加强法律制度建设。重点是做好保险法的第二次修订和实施工作。保险法是保险业发展和监管的基本准则。1995年我国第一部保险法颁布。2002年,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保险法作了第一次修改。近年来,保险业发展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为适应保险业发展和监管的需要,现行保险法中的一些规定需要作相应调整。这次保险法的修改事关保险业发展的全局,意义重大,必将在深化保险业改革,健全保险市场体系,加强和完善保险监管,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等方面产生深远的影响。保险法的修订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二次审议,预计2009年上半年修订工作可以正式完成。这次保险法的修订,突出了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突出了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突出了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对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2009年要组织好相关的宣传、培训工作,确保修订后的保险法顺利实施。二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大对信息化建设投入,实现数据、财务和后援的集中管理,切实解决数据的真实性问题,提升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建立完善统一的信息系统行业标准,实现全行业信息系统的规范化、标准化。对新机构的开业验收,提高信息化水平的验收标准。三是加强保险人才队伍建设。大力推进人才兴业战略,建设好以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保险营销人才和监管人才为主体的保险人才队伍体系。树立大教育、大培训观念,大规模培训人才,大幅度提高人才素质。引进国际化专业人才。做好先进典型的宣传推广工作,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通过抓典型带动各项工作。四是加快保险诚信体系建设。制定保险诚信建设规划,明确阶段性目标和任务。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五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树立清正廉洁的行业风气。全面落实保监会系统贯彻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加大反腐倡廉教育力度,健全监督机制。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一把手”责任。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三)坚持寓监管于服务之中,不断加强改进保险监管
牢固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始终坚持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围绕促进行业平稳健康发展,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全面推进分类监管。分类监管,就是根据风险程度的高低对保险机构进行分类,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2006年和2007年,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开始探索分类监管,但是原有做法存在监管尺度不统一、分类指标过多、配套信息化建设滞后等问题。经过近一个时期的努力,新的分类监管制度框架基本确立,并将于2009年开始运行。采取分类监管方式能够有效节省监管成本,提高监管资源利用效率,有利于监管部门更加全面地掌握市场情况,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分类监管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坚持以防范风险为核心。重点选取风险敏感性强、风险预警效果好的五大类指标,将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分为四类,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这五类指标包括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公司治理内控与合规风险指标、财务风险指标、资金运用风险指标和业务经营风险指标。二是坚持扶优限劣的原则。通过分类监管,对不同风险程度的保险机构区别对待,真正建立起市场化的优胜劣汰机制,促进整个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三是稳步实施,逐步推进。明年,对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分类,并采取相应的分类监管具体措施。同时,积极研究对保险集团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实施分类监管。
第二,加强市场行为监管。一是增强现场检查的针对性。在分类监管信息的基础上,从保险业务、财务、资金运用、合规、偿付能力等方面入手,选定需要重点检查的保险机构。二是适时开展保险综合性检查。在对各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跟踪分析的基础上,选择风险状况比较突出的公司作为综合性检查的备选公司。保监会稽查局牵头,各保监局配合,注重发挥国务院派驻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在财务和经营行为监督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入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力量,努力做到上下联动、内外结合,提高综合检查的有效性。三是严肃查处保险中介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各种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坚持标本兼治,按照同查同处的原则,严肃查处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相互串谋、共同违法违规的行为,保险公司利用中介机构虚开发票、非法套取资金的行为,保险公司纵容放任保险中介机构欺诈误导、挪用保费的行为。对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传销、商业贿赂活动,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打击。同时,做好信访投诉工作,依法严肃查处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加强保险资产监管。一是稳步扩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试点,适时开展企业股权投资试点,研究投资经营性物业政策,促进资产管理产品创新,努力扩大保险机构资产配置的空间。二是加强保险资产负债匹配监管,加强保险产品监管特别是产品定价监管,从源头上和基础上防范并控制资产管理风险。三是强化保险机构的风险管理责任,制定保险产品资产配置、投资能力评估、风险评估、绩效评估的规则和标准,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开展新的投资业务。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大力推进保险资产托管,开发保险资产监管信息系统,加强交易行为监督,完善风险排查和重点公司、问题公司跟踪监测机制。
第四,增强公司治理和内控监管的操作性和有效性。加大制度落实力度,完善问责制度,切实防范公司治理风险。一是加强监督检查。重点从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运作入手,规范决策程序和决策方式,防范内部人控制、非法转移公司资产,强化保险公司重大决策监督和资产安全性监管。结合分类监管制度和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报告制度,开展公司治理自查,完善公司治理评价机制。二是完善制度。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出台《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明确保险公司股东的资信状况、资本实力等标准,确保保险公司主要股东具有较强的持续出资能力,规范保险公司的股权转让和变更行为。制定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董事和高管人员的检查和评价,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和问责机制。研究制定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按照公众公司的标准对保险公司进行规范,提高保险公司经营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三是加强培训。举办董事长和总经理培训班,加强对保险公司高管人员培训,完善培训及考核制度,逐步把培训情况与任职资格管理结合起来。加强保险公司独立董事培训,明确独立董事责任,提高独立董事履职能力,促进独立董事诚信、规范、勤勉、独立履行职责,使独立董事制度切实发挥作用。四是加强保险集团监管。建立保险集团公司监管的有关制度,制订保险集团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集团并表监管制度。
第五,增强偿付能力监管的约束力。一是贯彻落实新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健全偿付能力监管机制。进一步发挥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的作用,形成监管合力。二是提高财务分析的及时性和预测性。在分类监管基础上,建立重点公司跟踪分析和临时报告制度。完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压力测试和现金流预警制度。三是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根据市场风险变化情况,制定和完善境外投资资产、衍生金融工具等资产认可标准,发布实施再保险业务的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修订保险公司募集定期次级债务的管理办法。四是以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2号》为契机,研究制定保费收入分拆办法和最佳估计责任准备金标准,引导保险行业调整产品结构,增强产品的保障功能,更加科学地反映公司的业务规模、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和风险状况,在2009年年底前消除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外会计报表差异。
第六,加强市场准入监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准入监管是保险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准入监管既要尊重市场发展规律,符合市场发展需要,也要以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维护行业稳定发展为目标。近年来,一些保险公司在内控和管理没有跟上的情况下,非理性铺设分支机构,尤其是大量设立营销服务部,随意撤并机构,管理涣散,加剧了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埋下了风险隐患。下一步,要以加强营销服务部监管为切入点,对机构管理进行深入研究,修订《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完善准入和日常监管制度,逐步探索形成新形势下有利于行业稳定发展的机构监管体制。
第七,加强监管基础工作。监管部门要从基础工作抓起,切实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不断优化监管环境,确保各项监管任务顺利完成。一是提高保险监管信息化水平,为加强改进监管提供技术保障。落实全国保险监管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重点加强保险产品、机构、人员等基础监管信息平台建设。适时更新稽核软件系统,提高稽核软件系统的使用效率。加快行业标准化建设步伐。二是加大对保险业基础性、前瞻性问题的研究。要深入研究保险业与宏观经济的关系,密切关注国际保险业发展和保险监管最新趋势。完善保监会部级课题研究制度,力争取得一批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努力做好保监会博士后工作站工作,加强对保险公司博士后工作站的指导,发挥行业博士后工作站的协同效应。发挥保险学会在理论研究方面的积极作用。三是认真做好保险宣传工作。积极做好新闻发布和危机处理,在重要监管政策和规章制度出台前,要和媒体做好协调沟通。加强与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的协调合作,建立健全与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宣传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机制。四是积极稳妥地推进监管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定期向社会公布保险监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009年的保险工作任务十分繁重,责任重大。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解放思想,开拓创新,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努力开创保险工作新局面,以优异的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
(本文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吴定富主席在2009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刊发时适当作了文字处理。)
(来源:《保险研究》200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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