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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更加科学有效的监管
——访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
魏革军

  记者:非常感谢吴主席接受《中国金融》杂志的采访。首先请您谈谈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面对复杂的外部环境和严峻的国内经济形势,中国保险业是如何积极应对的,取得了哪些成果。

  吴定富:总的来看,2009年保险工作是近年来成绩最为显著的一年,为保险业在新起点新阶段取得更大发展奠定了扎实基础。一年来,我们在头绪繁多的工作中注重突出重点,在市场转型的情况下注重开拓创新,在复杂多变的局面中注重抓住机遇,监管工作不断加强,队伍得到了锻炼,既解决了当前的一些问题,又为下一步工作开了一个好头。对保险业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看得更清楚了,对保险工作的规律理解得更深刻了,进一步坚定了做好保险监管工作的信心。一年来,全行业交出了一份令人满意的答卷。业务增长好于预期,保费首次突破1万亿元,在2008年基数较高、2009年外部环境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仍然实现了13.8%的增速,保险公司总资产突破4万亿元。经营效益大幅提升,保险公司利润总额达到530.6亿元,财产险公司总体扭亏为盈。全行业投资收益率6.41%,比2008年提高4.5个百分点。业务质量明显改善,产险公司综合成本率、应收保费率、寿险期交业务占新单业务的比例、退保率均为三年来的最好水平。

  结构调整取得积极进展。从财产险看,农业险、信用险、工程险等非车险业务分别同比增长21%、91.3%和31.6%;非寿险投资型产品投资金余额506.4亿元,较2008年末减少426.5亿元。从人身险看,标准保费同比增长19.5%,增速高于规模保费8.6个百分点;新单业务中,期交保费占比25.2%,同比上升5.4个百分点,其中10年期及以上保费占新单业务比重上升1.7个百分点;个人代理业务占比43.8%,同比上升1.8个百分点,银邮代理业务占比47.7%,同比下降1.2个百分点。从保险投资看,资产配置结构不断优化,投资管理水平逐步提高。就收益来源看,固定收益资产实现收益1029.5亿元,占比48.1%,权益资产实现收益1035.8亿元,占比48.4%,两个方面的收益基本相当,收益结构更加均衡。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保监会牢牢把握工作的主动权,强调要辩证地看待“危”与“机”的关系,化危机为机遇,把金融危机带来的外部压力转变为促进行业科学发展的内在动力,通过监管解决制约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的结构性、制度性问题。经过全行业共同努力,我们不仅有效防范了各种新的风险,而且积极化解了历史遗留包袱,完善了防范风险的长效机制,积累了驾驭复杂形势的宝贵经验。实践证明,我们经受住了国际金融危机的考验,履行了党中央国务院赋予的监管职责,维护了行业安全稳健的形象。

  金融危机给保险公司转变发展方式带来了倒逼机制的压力,我们紧紧抓住时机,通过加强窗口指导、强化产品审查、加强市场动态监测等手段,建立政策引导、监管约束、公司内在要求相结合的制度体系,着重从源头促进公司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品结构,经过努力,业务结构得到了明显优化。我们针对国际金融危机跨境传递的风险,及时跟踪48家外资保险公司及其母公司经营风险状况,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监控并限制外资保险公司的资金流向,同时建立覆盖风险发生和传递全过程的风险防范机制。建立金融危机跟踪研究制度,及时掌握金融危机的发展动向;建立风险排查和预警监测机制,对保险业风险状况实施动态监测和压力测试;建立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制定了包括应对非正常集中退保、外资股东减持、偿付能力不达标和现金流不足等一系列风险应急预案;完善信息披露和舆论引导机制,建立季度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制度,及时进行窗口指导和工作部署;强化保险监管的国际合作与交流,防范风险跨境传递。我们以内控监管为抓手,堵塞保险公司管理漏洞,比如在财产险方面,全面推行车险“见费出单”制度,逐步推行车险信息网上查询制度;在人身险方面,推广“零现金”收付费制度,加强对单证和印章的管理,较好地控制了资金体外循环和保单诈骗的风险。

  2009年,我们毫不动摇地深化改革,继续把改革作为一项基础性、战略性工作加以推进。巩固发展保险公司改制上市成果,推动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整体改制、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在香港上市、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改革。稳步推进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监管,成立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委员会,加强保险公司高管培训。积极稳妥地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改革试点,鼓励保险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探索完善营销模式,维护营销队伍稳定,提高营销队伍素质。推动养老保险业务创新。引导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发展和业务转型。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在稳定出口方面的积极作用,开展小额信贷信用保险试点,服务中小企业融资。大力加强部际协作,与农业部、公安部等20多个部委建立了工作联系机制,积极发挥保险在促进新农村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旅游产业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与上海、湖北、云南、深圳等地方政府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服务国家产业和区域发展规划。

  近年来,我国保险监管初步建立了监管的法律体系、三支柱监管框架和防范化解风险的五道防线。在新起点上,保险监管任务更重、要求更高,我们要通过抓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不断在加强和完善保险监管体系建设上下功夫。2009年,我们以新《保险法》的实施为契机,做好规章制度的废、改、立工作,更好地解决行业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修订完成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9部规章制度,正在起草修改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管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股权管理、再保险业务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记者:我们注意到,您在今年的保险监管会议上明确提出保险监管应树立与行业发展同步的科学监管理念,请谈谈这之中的主要思路。

  吴定富:国际金融保险监管深刻调整,为完善我国保险监管体系提供了有益借鉴。国际金融危机暴露出全球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主要的发达国家都在努力改革其金融监管体系,主要是加强宏观审慎和逆周期监管、消除监管真空、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利益,以及加强国际监管合作。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也启动了发展战略调整,研究建立全球统一的保险监管规则,推动保险领域的宏观审慎监管和逆周期监管。在这次金融危机中,尽管我国保险业没有出大的问题,但这些改革动向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借鉴。保险监管必须居安思危,研究建立符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的宏观审慎监管和逆周期监管机制,改善对金融创新的监管。

  牢固树立与行业发展同步的科学监管理念很重要。金融监管演变的历史,就是一部监管不断适应市场发展的历史。科学有效的保险监管,必须与保险市场的发育程度相适应,与不同阶段保险市场的基本矛盾相适应。前些年,保险业市场主体少、整体规模小、自身发展的动力不足。在这种情况下,不发展就是最大的风险。我们旗帜鲜明地提出,监管必须引领发展。通过培育市场,完善行业自主发展的内生机制;通过公司改革,理顺行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通过完善制度,营造行业发展的良好环境。这些措施有力地促进了保险市场建设,极大地释放了行业发展活力,保险业在规模实力、服务能力、社会影响力等方面连年迈上新台阶。实践证明,在市场自我发展能力不足的阶段,通过监管引领发展,有利于增强风险防范能力,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全局,符合市场实际,符合客观规律。

  当前,保险业站在了新起点、进入了新阶段,保险市场发育、保险市场主体、保险市场环境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保险监管必须与时俱进。在这个新起点新阶段,发展已经成为行业的自觉行动,市场已经成为发展的基本动力。处理好监管与发展的关系,就是要强化监管,通过监管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发挥好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从而实现保险业的自主良性发展。如果说以前监管部门是在为行业的发展“修路添车”,更多地充当市场建设者的角色,那么在新形势下,保险监管就是要维护好“交通秩序”,主要精力由市场建设向市场监管转变。

  保险业能在极为严峻的形势下取得较好成绩,根本原因是我们在监管上出重拳、动真格,防范了风险,规范了市场。这充分说明,加强监管不仅不会阻碍行业发展,而且还会促进行业科学发展;不仅不会抑制行业发展的速度,而且还会促进速度、结构和效益的协调统一。面对新形势,我们要深刻把握监管的内在规律和市场的阶段性特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理念,旗帜鲜明地强调监管是我们的基本职责,防范风险是监管的首要任务,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是监管目标,在监管中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记者:保监会一直十分重视偿付能力监管,在这方面,今年将有哪些举措?

  吴定富:2009年我们以“抓监管、防风险、促发展”为中心,2010年要以完善制度、理顺机制、强化约束为重点,加强和改进偿付能力监管。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经验,完善以风险为基础的最低资本标准修订方案。适应新的投资渠道和保险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完善有关资产的认可标准。研究宏观审慎监管下的行业压力测试方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压力测试模型。研究保险业逆周期监管方法。二是理顺偿付能力监管机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明确了保监局六项偿付能力监管职责,即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风险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实施监督检查;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财务信息等偿付能力监管基础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实施监督检查;防范和化解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市场行为风险,防止重大的市场行为风险转化为偿付能力风险;执行保监会对保险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确保监管措施在分支机构层面得到严格执行;识别、监测、防范和化解辖区内的重大偿付能力风险以及保监会授予的其他偿付能力监管职责。三是提高偿付能力监管约束力。对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采取更严格、更有效的监管措施,对偿付能力预计不足的公司,要求公司提前采取改善措施。加大对偿付能力报告的审核、检查、分析力度。针对目前只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进行非现场审核的不足,建立对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现场检查制度,提高监管信息的真实性。推动公司建立健全资本管理机制和风险管理机制。四是改善偿付能力监管手段。要研究开发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将偿付能力监管机制、流程和要求固化在信息系统中,使监管工作更加规范化、精细化,争取今年6月份系统上线运行。

  记者:请您谈谈在财产险、人身险、中介和资金运用等市场行为监管方面以及分类监管方面有哪些重点内容。

  吴定富:在财产险监管方面,我们要进一步抓好70号文的贯彻落实,集中力量治理数据不真实问题,重点检查保费收入、赔案赔款、经营成本费用、准备金计提四个方面的情况。在人身险监管方面,一是加强对公司内控的监管;二是严厉打击销售误导;三是继续开展银保市场专项检查;四是规范意外险市场秩序;五是开展精算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准备金、投连险账户独立性、产品定价合理性;六是推进保险业贯彻落实《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有关工作。在中介监管方面,一是扎实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专项检查;二是继续稳步推进保险营销员体制改革;三是分步理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监管体制机制。本着由易到难、先大后小的工作思路,针对银行、车行等主要兼业代理渠道,统筹研究、分步规范。

  在资金运用监管方面,一是加强制度建设。发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和保险资产配置、股权投资、不动产投资及保险资产托管、从业人员管理等规定。二是调整投资政策。进一步完善债券、股票和基金投资政策,稳步扩大基础设施投资,逐步开展股权投资和不动产投资,改善资产配置管理,支持资产管理产品创新,扩大资产配置空间,促进投资收益持续稳定。三是健全风控机制。加强资产管理能力建设,提高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实行大类资产配置,推行资产精细化管理,强化系统性风险管控。深化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加快资产托管进程,强化市场运作约束。强化产品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监管,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发挥非现场检查作用,防范现实风险和潜在风险。四是改进监管效能,加快开发资产监管信息系统,实行资产动态风险监管,提高监管针对性、技术性和有效性。

  今年分类监管工作的重点是完善制度,推行差异化监管。在保监会层面,一是发挥分类监管的差异化监管作用,扶优限劣,将分类监管各项监管措施落到实处。指导保监局开展分类监管工作,将分支机构评价结果作为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评价的重要依据。二是完善分类监管制度。统一财产险、寿险的公司治理和内控监测指标;根据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监管法规变化、会计准则变化等完善监管指标和评分规则。三是完善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制度,推进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工作。我们要求保监局层面要认真贯彻实施《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办法》,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分类评价,对不同类别的公司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措施。

  近期中编办已经批准保监会在河北、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等五个省开展监管机构延伸试点,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我们正在做好试点的前期准备工作。

  记者:金融危机之后,各国都更加重视对金融机构以及高管的监管,请您谈谈保监会在加强法人机构监管以及强化高管人员监管方面有哪些新内容。

  吴定富:加强法人机构监管的确很重要。一是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出台《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研究制定《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管理办法》,充分发挥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约束作用,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二是加强公司治理监管。抓紧制定《保险公司薪酬考核指导意见》,提高保险公司薪酬管理程序的规范性和绩效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报告制度,开展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量化评估,完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审查和谈话制度。加强公司治理培训,充分发挥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委员会的职能作用。三是加强保险集团公司监管。出台《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对集团公司的准入条件、集团管控、资本管理、信息披露以及监管作出规定。针对保险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子公司管控、风险防火墙建立、并表监管等关键领域建立相应的制度,逐步形成保险集团公司监管制度体系。对重点集团公司的风险管控情况进行检查,建立保险集团公司监管数据库。加强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协调。积极参与国际保险集团监管规则制订。四是探索法人机构属地监管。总结吉林保监局对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属地监管的试点经验,完善属地监管工作机制,明确保监会与保监局以及会机关各部门之间的监管责任,择机扩大属地监管试点。

  在强化高管人员监管方面,一是调整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范围和方式。将保险公司监事和审计责任人纳入需要任职资格核准的范围,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统一为核准制。二是建立对高管人员履职过程的持续监管机制。严格高管人员准入和任职的条件。完善高管人员不良记录档案库,防止高管人员带病上岗。建立健全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机制,制定保险公司高管人员审计制度,加强对高管人员的检查和评价。三是强化高管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出台《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坚持处理事和处理人相结合,对出现严重问题的机构,追究上级机构直至总公司及有关高管人员的领导责任。 

  

  


( 来源:《中国金融》 2010年第6期)
 
更新日期:20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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