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8日晚,央行自2010年底10月以来第三次宣布加息,一年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升至3%,五年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升至5%,均远高于传统寿险产品2.5%的预定利率上限,传统寿险产品已无任何价格比较优势。自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调整传统寿险产品预定利率的征求意见稿以来,资本市场、媒体和业内都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一问题发表了各自的观点,读后受益。
一是利率市场化不会产生系统性风险。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并不意味着传统产品预定利率的全面放开和完全市场化,保监会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价定利率,新开发产品的法定准备金评估利率不超过3.5%,可见当前预定利率市场化是带有强烈资本约束的市场化,如果预定利率超出了3.5%,则资本需求也将随之增加,因此各家主体不会出现超出自身资本承受能力而盲目定价的状况。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发点还是鼓励产品创新、促进人身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这一资本约束可以说是全面、充分考虑各家主体的成熟度和经营能力,完全符合现阶段的行业发展实际。在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已日趋科学完备的环境下,管住了偿付能力这一核心,也就管住了控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关键点,大大降低了无序竞争的发生几率,一放就乱的历史不会重演。
二是预定利率市场化不会产生新的利差损。1999年之前行业巨额利差损的形成具有深刻的历史背景,当时国内险公司所经营的产品大多与央行基准利率挂钩,而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长期处于高利率的环境之下,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最高曾达到11.34%,因此,寿险公司在1999年之前的产品预定利率也处于较高的水平。随着我国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在“九五”期间的较大调整,1996年5月起至2002年2月,央行连续八次下调基准利率,一年期存款利率由10.98%降为1.98%,尽管保险监管部门在1999年之前已经多次下调寿险产品的预定利率,由于下调后的预定利率只适用于新业务,并不对老业务及其续期业务发挥作用,因此这类业务产生利差损已不可避免。同时,1995年《保险法》颁布之前,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虽然涵盖房地产、有价证券、信托、借贷等多个方面,但缺乏严格的监管措施和风险管控制度,保险公司的无序投资造成相当部分的投资损失;1995年以后,保险资金的渠道大幅收缩,按照监管规定基本上被限定在银行存款、国债、金融债等有限的投资渠道上。1999年之前保险公司的投资经历了如此一放一收两个极端,导致存量资产中的部分无序投资未对负债提供有效支持,反而形成了大量坏账;随后投资渠道的限制也决定了资产与负债在收益和期间上更难以做到匹配,高成本的存量资产的再投资收益和保险业务续期收入的投资收益随着市场利率的变化显著降低,最终导致1999年之前的业务在降息后出现了巨额利差损。
时至今日,中国保险行业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系统、科学的监管体系已经逐步建立并日趋完备,投资渠道日益拓宽、投资专业化水平的日益提升使得保险公司获利能力大大增强,因此,新的利差损虽然是我们必须关注的前车之鉴,但整个行业重蹈覆辙的可能性已经大大降低。2008年9月以后中国人民银行在短短的半年内又连续五次下调基准利率,我国再次进入降息周期,但这次降息并未像人们之前所担忧的那样形成利差损,更说明了整个行业的发展已进入了一个新的相对成熟阶段,在第二轮降息周期中都未形成利差损,单单传统产品预定利率的市场化更不会产生新的利差损。
2010年10月以来,为了应对通胀压力,央行已连续三次宣布加息,同时辅以存款准备金率的提升来遏制流动性,可以说,中国已经进入非常明显的加息通道。相对于日益提升的存款利率,传统寿险2.5%的预定利率上限已无任何比较优势而言,如选择在升息通道过程中一定程度放开预定利率上限将是一个很好的时机,不但不会产生利差损风险,反倒更利于行业的结构调整,通过让利于民来提升保障型产品的覆盖面。
三是预定利率市场化不会大幅降低寿险公司的利润。很多公司在担心利率市场化后会大幅降低公司的盈利水平,其实,公司的盈利能力应该是动态来看而不应静态分析,盈利能力的提升不应该仅靠维持传统寿险产品较高的预定利率,而应该依靠企业管理能力的提升、成本的有效管控和业务的健康发展。实践证明,仅仅依靠产品的高定价来提升利润水平并不具有可持续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后,在会计报表体系下,传统产品的负债评估实际上已经市场化,不受产品预定利率或2.5%的限制,而是根据与负债现金流出期限和风险相当的市场利率确定折现率,目前行业均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750个工作日国债收益率曲线的移动平均为基准,加合理的溢价来确定折现率,这样的会计规定改革,实际上已经允许保险公司根据市场情况自行决定产品的价格。如果实施利率市场化,传统产品价格下降虽然会使寿险公司单位产品的收入有所下降,但从动态来看,价格的下降也将刺激消费,薄利多销,提升收入总量,因此,并不会对保险公司的整体利润产生显著的负面影响。况且,靠十年不变的高预定利率来维持保险企业的盈利水平与当前关注民生的社会大趋势不和谐,更不利于保险业“经济补偿、融通资金、辅助社会管理”三大职能的发挥。
四是预定利率市场化虽然会降低新业务的利润率,但这种降低更多是一种高价格的理性回归。虽然目前行业的传统业务占比大致在11%左右,却对寿险公司的内含价值贡献度最高,主要还是因为此类产品定价偏高,且往往为长期产品,所以未来利润释放能力远高于其他产品,目前五年期存款利率为5%,折算成年复利则为4.56%,远远高于传统寿险产品2.5%的预定利率。从1999年以来行业的投资收益来看,除2008年低于2.5%外,其他年份均高于2.5%,2007年甚至高达12.17%,十二年来的平均收益率为4.71%,远高于2.5%的传统寿险产品预定利率,可因此产生了高额的利差倒挂(利差益),虽然利率市场化会使新业务的利润率低于老业务的利润率,但动态来看,随着传统业务需求的释放,寿险公司可通过让利多销迅速形成规模,从量上可形成规模价值最大化,规模效益最大化,同样也可使资本市场的投资者从中受益。同时诸多实践也已证明,传统产品的高定价不利于刺激消费,而供求关系迟早会拉动价格的理性回归。
五是预定利率市场化有利于改善分红险一险独大,有效释放客户需求,推动行业回归保障。目前传统产品在寿险公司总保费中的占比仅为11.8%,而新单保费占比更低,仅为4.5%,且呈逐年下降趋势,说明因价高而新的保险需求没有流向传统寿险产品,传统产品仅是依靠续期业务来维持一定的规模,传统产品的发展同行业的快速发展背道而驰,回归保障任重而道远。再看看分红险的发展,以2010年的行业数据为例,分红险在寿险保费中的占比已达77%,较2008年同期上升12个百分点;2009年分红险实现保费收入7455亿元,同比增长40.7%,成为推动行业增长的主要推动力。为什么分红险一险独大?回归传统保障为什么如此困难?这既是消费取向的结果,其背后更说明,传统寿险产品预定利率的非市场化导致行业产品呈现单一化、同质化的状况,预定利率不放开,传统产品的价格就会居高不下,就不会有人愿意购买传统寿险产品,保险保障回归就无从谈起。同样的定价基础,同样的价格,但分红险多了红利分配,从2003年以来市场的保单红利中值水平来看,每年均高于3.3%,2007年甚至超过9%,如果加上一些公司所派发的特别红利,客户获得的利益就更高,分红险就必然成为客户的首选,分红险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实现了客户收益的市场化,客户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保险企业不仅没有产生利差损等全局性风险,反而促进了保险业的大发展。因此,只有对传统产品价格进行理性回归才能使消费者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才能培育市场和释放需求,改变分红险一险独大,达到保障回归。
六是预定利率市场化有利于提高产品保障,完善保险供给,充分发挥保险经济补偿职能。经济补偿是保险业的基本职能,是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独特优势,我国低保障、广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决定了保险风险缺口巨大,传统产品作为一种重要的产品形态,具有形态简单,内容易懂,客户误导几率较低等特征。只要价格合理,市场就有巨大的发展潜力,目前传统产品的主要形态包括终身和重大疾病,是满足消费者人身保障和长期需求的主要产品,但是消费者对价格都非常敏感,而此类产品的定价对消费者缺乏吸引力,因此必须通过其他方式来增加保险产品的竞争力。这就是为什么2002年健康分红保险产品停办后,各家主体采取“曲线救国”,把传统产品捆绑分红产品销售的重要原因。虽然产品创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些产品的供给问题,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客户希望缴纳保费后享受风险保障的需求。而传统产品利率市场化,可以完善丰富产品供给,利于促进保障回归,促进产品创新,解决产品同质化问题,满足消费者不同风险偏好的差异化需求。
七是在金融改革稳步推进大背景下,实施预定利率市场化已具备条件。十年来,监管体系的日趋完备,尤其是偿付能力监管已为实施利率市场化创造了前提条件。十年来,无论从行业的成熟度和理性经营的角度,还是从投资渠道和投资能力的角度,利率市场化也已具备条件。尤其是从投资渠道来看,在保监会的大力推动下,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日趋多元化,投资能力显著增强,所以说,无论从哪个角度来分析,利率市场化都已具备条件。
在金融领域,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是我国金融改革的重要内容。目前,虽然我国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利率尚未实现利率的完全市场化,但保险公司的重要投资渠道—协议存款的利率已经完全实现了市场化,同时,央行行长周小川在2010年12月17日财经年会的致辞中已经明确表示要在“十二五”期间有计划、有步骤、坚定不移地推进利率市场化。往前追溯,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在1996年已经实行了市场化,银行间债券回购利率1997年就已放开,1999年,国债发行也开始采用市场招标形式,从而实现了银行间市场利率、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发行利率的市场化,2004年,人民银行再次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区间,这些都是我国在利率市场化方面取得的诸多成绩。况且,存款利率未实现利率市场化也不应成为传统寿险产品预定利率不进行市场化的理由。虽然银行存款利率没未实现完全的市场化,但国家会根据宏观经济形势、CPI的情况进行调整,储户的利益会得到一定的保护。1999年调息以来五年期存款利率按时间加权平均为3.57%,而传统产品中储蓄保费部分10年多来只能得到2.5%的增值,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并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对消费者也是欠公平的。
十年来,传统产品预定利率2.5%上限的设定对防范和化解利差损、促进寿险业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十年来经济环境、监管体系、行业实力和保险需求已经发生了深刻而巨大的变化,着眼于未来,利率市场化已经是大势所趋,尤其是当前中国所面临的经济环境更为复杂,CIP压力明显提升,加息通道已完全明朗,这都为传统产品的利率市场化创造了很好的时机,利率市场化也已完全具备条件。着眼未来,相信利率市场化将成为行业进行深入思考发展模式、产品创新、满足需求和提升价值的最佳路径,进而推动行业回归保障和健康可持续发展。
(原载《中国保险》201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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