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发展的过程当中,确实存在着很多不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这些问题不解决,给金融稳健发展带来很大的损害。 一、 明确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法律关系
明确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法律关系是金融活动有序展开的基础。多年来,由于金融法律法规和我们的金融宣传中鲜明地揭示金融产品的法律关系做得不够,因而埋下了一些风险隐患。
一类是以物权法律关系为基础的金融产品。第二是以债权法律关系为基础的金融产品。第三类是以委托法律关系为基础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清楚地明确地分清债权类产品和委托类产品的法律关系是非常重要的。
以往我们对这些问题认识不清带来一些风险隐患,它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个人投资人在债权法律关系的金融产品中,不愿意承担风险。按理说,既然是债权债务关系,自己承担风险应该是被投资人认可的。我们从1998年到现在,在处置金融机构风险的过程当中,政府一直对个人的存款全额进行了偿付,给投资人留下了一种错觉,认为他的存款理应得到国家百分之百的保护,因而他不关心经营存款的金融机构的风险。 第二,由于历史的原因,信托投资公司曾经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把信托类产品作为银行存款在经营,因而,从改革开放到现在这么长的时间之内,我们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大众没有认识到委托理财、信托理财的真正法律关系是什么。
正因为有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存在,人民银行在制定信托投资公司的资金管理业务的时候,不能开公募基金的路,只能开私募基金的路。信托投资公司要想通过私募的方式来拓展业务空间,限制比较大,因而使得信托投资公司处于非常尴尬的地位,也隐藏了风险。
第三,有些金融机构对存款类的金融产品和委托类的金融产品概念不是很清楚,对于委托类的产品是他人财产绝对不能挪用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因此普遍地存在金融机构挪用客户资产的现象,这也是我们的金融风险所在。
第四,有些金融机构即使知道委托产品和债权类产品的区别,但也许是为了机构本身利益或弥补亏损,有意地误导公众,把委托类的产品说成债权类的产品,"保本保息",进行违规活动。
金融业要稳健发展,必须明确金融产品的法律关系,这个关系一旦确定了以后,在制定法规的时候不能够以哪类机构从事这一产品来定规章制度,而应建立统一的制度,实行功能监管。比如委托和信托的金融产品,现在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做,证券公司在做代客理财和资产管理,银行在做委托理财。三类机构在做着同样法律关系的金融产品,按理说,三类机构都应遵守统一的法规。
二、平等地保护各类产权,有效地打击经济犯罪,维护金融秩序
处罚是维护法规实施的保证,一个法规一个制度要想得以实施必须有处罚。
首先,我们过去在《宪法》当中主要是保护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因而我们在很多刑法的处罚条款当中,对公有财产的保护和条文比较明确,而且对侵犯公有财产的人员处罚也比较严厉。去年修改《宪法》提出了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那么在修订《刑法》时也应该对侵犯公民财产的行为作出明确的处罚规定。
三、制定良好的市场退出机制,维护金融机构稳健运行
第一, 没有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就会累积金融风险。 很多金融机构经营不善造成了亏损,有的还在违规经营,从1998年以后,开始让金融机构退出,通过行政的手段来关闭金融机构,应该说是为严肃监管提供了条件,但是由于涉及面太大,也难以一下子做下来。特别是对于个人债务怎样妥善处理,才可以既严肃金融秩序,又维护社会稳定,又防范道德风险是一个很难处理的问题。因此,个人债权偿付问题成了我们金融机构能不能够稳定退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应该说,从1998年开始关闭金融机构,一直到本月公布了四部委对于个人债权的收购政策,对于解决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问题已经有了一个比较规范的做法。这为严肃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提供了比较好的政策条件。
第二,要想让金融机构稳健运行,还必须有一部好的《破产法》,引导企业稳健经营。
《破产法》是维护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一部好的法既能够维护债权人的权益,又能达到社会资源的有效整合。《破产法》的修改内容中包括,对于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可以有和解、重组和清盘三种方式,对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源非常有好处。为了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源,为了给现有企业以经营的压力,让他们非常负责任地经营,我们的破产条件不一定要太严格。所谓严格,就是同时符合企业不能够支付到期债务和资不抵债,宽松的,就是只要满足第一个条件就进入破产程序。有人担心,宽松的破产条件会使很多企业进入破产,可能会造成社会不稳定。我认为,从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源来说,一个企业当它还资能抵债的时候,是重组有望的,因而,一个比较宽松的破产条件有利于督促企业稳健经营,有利于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源。
还有一个争论是破产法要不要立足于保护职工的权益。我们认为,在市场经济当中,不同的法律应该执行不同的功能,职工的权益应该通过劳动法、社会保障法来体现,破产法只承担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信用基础的责任。担保已经是债权的最后的保障,如果说把劳动债权列于担保物之前,那么连这个最后的保障都得不到保护,就没有人敢提供信用,失去信用基础,商品经济是难以发展的。
另外从金融业来说,如果我们担保的债权都得不到保障,那么金融资产的质量将会恶化。 我们认为,在修订破产法时,这两点应该给予格外的关注。
第三, 我们必须建立一个有限赔付的机制和及时矫正的机制,减少金融机构退出的风险,维护社会的稳定。
很多金融机构亏损了、违规了还要经营下去,是因为没有建立很好的退出渠道。而在金融机构退出的时候,小额投资人利益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建立一个有限赔付的制度,并在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过程当中,出现了不良的倾向或是亏损的时候,及时严厉地提出矫正的措施,这些有利于金融机构的长治久安。
我想如果我们要想发展金融业,个别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防范经营风险固然重要,但是如果没有一个好的外在的法律环境,一个金融机构是难以来对抗这个环境对他的影响的。因而建立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让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治本之道。
转自国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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