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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意外险业务的探讨
张洪涛

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保险法修正草案》。修订后的新《保险法》将原《保险法》有关产险和寿险分开经营的规定修改为:"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从而在法律上赋予了财产保险公司兼营意外伤害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的权利。这既顺应了国际通行做法,方便了投保人投保,也为财产保险公司带来了新的利润增长点。   

一、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意外险的理论依据和意义  "意外险",全称为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学术上将意外险与健康险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之外的"第三领域",主要是因为这两个险种的业务特点界于寿险和产险之间。从保险标的来看,意外伤害险与人寿保险相同,都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因此一个国家在其保险分业经营的初期,一般都将其划入寿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但从其业务性质和经营特点来分析,意外险与财产险之间同时也存在着许多共性:首先,意外险与财产险一样都属于短期业务;其次,意外险的费率厘定是以危险事故的发生概率为依据,而不是参照寿险的生命表,并且保费不含利息因素;

第三,意外险具有损失补偿性质,实行的是与财产保险相同的损失和费用补偿原则;第四,意外险的精算基础和财务处理方式,如责任准备金提取等与财产险基本一致。因此,无论是理论依据还是国际惯例的实践经验,都说明财产保险公司即使是在产、寿险分业经营的前提下经营意外险业务,既不会降低该险种的偿付能力,也不会增大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因此,国际上多数国家都允许寿险公司和非寿险公司同时经营意外伤害险业务。  近年来,特别是在入世后,随着中国保险市场的飞速发展,庞大的保险第三领域业务吸引了众多保险经营主体的关注。原中国《保险法》规定分业经营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产、寿险资金混用可能带来挪用寿险准备金支付财产保险赔款的风险,影响寿险业务的偿付能力。这次新保险法允许财产险公司经营意外险,由于是在产、寿险公司分立的前提下,因此"第三领域"的产寿险兼营既不会产生这种寿险经营风险,也不违背分业经营的初衷,同时对中国保险市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可以杜绝财产保险公司利用不规范的责任保险合同形式变相开展意外险的现象,减少当前产、寿险公司因某些方面的业务交叉所带来的恶性竞争和业务纠纷。  

第二,有利于意外险业务的发展。当前,中国意外险业务险种单一、服务滞后。让财产保险公司进入该领域,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从而促进保险公司开发和丰富意外险产品、改善保险服务,最终有利于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第三,有利于财产保险公司扩大业务范围,优化产品结构;同时,也有利于降低保险公司的展业成本和承保费用,树立公司品牌,从而提高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偿付能力。 

 第四,便利了投保人投保,降低其投保成本。同时,意外险展业和承保费用的降低也为保险费率的降低创造了条件,这些都有利于扩大保险覆盖面,发挥保险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第五,有利于增强中国保险业的实力,相对公平地参与金融融合经营形势下的国际竞争。   

二、中国财产险公司进入意外险业务领域面临的挑战根据保监会的有关统计,2001年全国寿险市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费收入为74亿元人民币,尽管只占人身保险总保费的5.2%,但由于寿险公司经营人寿保险业务所积累的巨大利差损,意外险已成为其利润的主要来源。可以预见,产险公司进入意外险业务领域后,一方面势必会加剧国内保险业的竞争,另一方面也将会面临来自寿险公司的巨大挑战:  

1.寿险公司拥有庞大的寿险代理人队伍,有较产险公司员工更丰富扎实的意外险业务知识和销售经验技巧,可以深入到市场的方方面面,这是产险公司所无法比拟和实现的。   

2.中国的意外险长期以来一直由寿险公司经营,寿险公司在风险控制、成本核算、市场调研、产品设计、展业、核保和理赔、人才技术等方面积累了一定的市场运作经验。而尽管有的产险公司早在《保险法》修改草案研讨过程中就已着手准备意外伤害险的产品研发和销售渠道设计,但与寿险公司还是有一定的差距;在其他诸多方面还需要一个学习研究、入门和操作实践的过程。  

3.寿险公司在长期经营意外险的过程中,占据了相当的市场份额,积累了大量的忠实客户资源,树立了具有一定市场认知度的公司品牌。而产险公司不具有寿险公司已有的规模效应,在市场开拓方面难免受到人力和成本等因素的限制;而且进入并适应这个刚刚打开的市场、培养客户对产险公司经营意外险的认知都需要一定的时间。

三、财产险公司进入意外险业务领域的对策  
目前,人们对规避危险的认识不足,意外险的投保比例相对较低。根据《2001全国保险业经营状况分析》报告,中国意外险业务领域的承保率很低,不到10%,保障水平明显不足,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活动范围逐步扩大,高科技等带来的意外危险程度日渐增加,人们的保险意识也在不断提高。而意外险产品具有参保年龄广、保费低廉、无差别费率等特性,易于为人们所接受,因此意外险业务领域存在着巨大的市场空间和发展潜力。如果产险公司能结合自身特点和经营优势,开发出适销对路的产品,进行营销创新,就可以在竞争中扩展自身的意外险业务领域,并最终使全体市场参与者受益。  

(一)转换理念,更新认识,以新的经营思路参与意外险的竞争与传统的产险业务相比,意外险具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这些特点要求产险公司要改变传统的经营思路和方法来参与意外险业务领域的竞争。首先,意外险是针对人的生命和身体提供保障的,这就需要保险人具备一定的医学及其他相关知识,从而准确了解、选择和控制、评估危险。为此,财产保险公司要配备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发产品、开展核保和理赔,并指导客户就医。其次,经营意外险的产险公司应建立起有关医疗、医院、医生、社会救助等方面的完善的信息系统。因为发生意外事故后,被保险人如何找到合适的医院、获取适当的医疗服务、治疗方案是否能被保险公司认可并及时得到赔付,都需要得到保险公司的帮助和由其评估。  

(二)根据市场潜力和目标市场定位,结合产险自身特点,开发出适销的差异化产品。按照投保方式的不同,意外险可分为普通意外伤害险与团体意外伤害险。前者主要针对个人,后者针对各种社会团体。鉴于寿险公司的经营特点及具有庞大的寿险代理人队伍,其客户优势主要体现在分散的社会大众。但在团体意外险领域,由于各类团体一般会为其所有的财产投保财产险,与产险公司有一定的业务往来,建立了良好的沟通关系。因此,产险公司首先可以扬长避短,着眼于团体意外险业务领域,开发出适合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投保的团体意外险产品。如能使其成为企业对员工的一项福利制度予以普及,其前景将是十分乐观的。  

"9·11"事件以及今年国内两次空难事件之后,航空意外保险颇受人们的关注和质疑。保监会也曾明确提出要在2003年进行航意险产品和销售方式的改革。同时,同属意外险范畴的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下一步的发展目标将应是商务旅行保险。真正的商务旅行保险包括意外伤害、行李等财物丢失上的损失等方面的经济保障,这些产品的创新既需要产险公司的介入,也为产险公司提供了产品开发的思路和契机。  

此外,为了更好地发挥产险优势,产险公司还应结合现有产品,开发出有别于寿险公司的意外险产品。例如,产险公司可以把产险的主要产品--机动车辆保险与意外险产品有机地结合起来。如将意外保险的保障以特约形式附加在机动车保险中,对投保本公司机动车保险的投保人提供保费较市场低廉、保障全面的意外险产品等。现在中国购买汽车的人越来越多,如果能在办理机动车辆保险的同时就能获得人身意外伤害的保险保障,无疑是既方便了消费者购买,又是扩大了保险公司销售的渠道的一项良好举措。  

(三)重视意外险产品的递延服务,改善保险服务质量,提升服务内涵价值。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市场对保险提出了更高要求,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是保险公司扩大业务规模、适应市场需求、增强竞争能力的重要源泉。未来保险公司竞争的核心,将反映在各自保险的服务水平上面。换而言之,为社会和客户所能提供的服务体现了一家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在意外险方面,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一贯重视产品的相关配套服务项目。例如,日本早期的海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就包括有紧急救助服务,当被保险人在国外受伤或生病时,保险公司负责为其介绍医院;又如,日本最近开始为遭受意外伤害的被保险人提供"健康护理卫生用品"、"饮料食品"等配送服务。而这正是目前我国意外险发展过程中所欠缺的。产险公司为了打造其在意外险业务领域上的竞争优势,除了开发出有别于寿险公司的差异化产品外,还可以在产品的递延服务上做文章,把保险服务当作保险产品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来做,延伸意外险产品服务的内涵,拓展服务的空间,并注重增强保险公司以低于竞争对手的成本优势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能力。   

(四)进行营销创新,开拓销售渠道除了产品,包括销售渠道在内的市场营销也是十分重要的。产险公司所经营的危险从其性质上来说,与企业有着密切的关系。产险公司传统经营的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责任保险等险种,可以说都是企业经营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保险。通过开展这些业务,产险公司与企业之间建立了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产险公司可以利用与企业密切而良好的关系开展意外险的营销。   

其次,重视发展银行保险业务。我们不难发现,2002年寿险市场高速发展的银行保险产品中,多数属于意外险范畴。而财产保险公司也以家庭财产保险为载体推出了银行保险产品。这无疑也是产险公司经营意外险产品过程中不可轻视的销售渠道之一。但这也需要产险公司加快技术开发和创新,建立起适应意外险核保、销售、理赔及全球性的及时救助需求的网络信息系统,从而为客户提供充分的保障和服务。  

此外,基于IT技术的网络和呼叫中心等销售渠道也正逐步成为保险销售的新动向。虽然目前这在中国尚处于萌芽阶段,但也应引起一定的重视。一般,意外险条款简单易懂;核保要求不高,易于进行非人工的批量标准化处理,这些正符合网络销售保险的要求,从而可以为产险公司开辟一条销售意外险的新渠道。但这无疑需要公司电子商务网络系统的建立,并重视信息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员工电脑技能的提高,防止网上非法操作及黑客对网络的破坏,保证网络信息系统的正常运作。   

(五)培养引进人才,提高员工意外险业务素质新保险法从法律上赋予了财产保险公司兼营意外伤害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的权利,但财产保险公司在有权经营意外险后,只有拥有足够的意外险专业经营人才,才能在现有产险公司的基础上针对寿险公司的现有意外险品种,开发出适销对路的新产品,真正做到既方便投保人投保,同时也为自身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产险公司为了快速进入意外险业务领域,必须要有足够的意外险专业人才。在现有产险公司意外险人才不足的情况下,一方面可以采取从国内外引进人才的方式,同时要在现有产险公司的基础上挑选合适人才,在中国保险学会和协会的自律管理指导下,依靠社会中介等办学培训力量进行分层次岗位在职培训,按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做到每个意外险业务人员都能持证上岗,以避免在为客户服务时因业务问题而造成对客户的误导,以确保中国保险市场在新保险法颁布后意外险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从2003年1月1日起,财产保险公司将可以经营意外伤害保险,这将会为我国保险市场的竞争带来新的活力。意外险业务潜力巨大,只要财产保险公司能在充分借鉴寿险公司经验的基础上,重视创新,发挥自身优势,扬长避短,就一定可以在意外险业务这个新天地里有所作为,进而促进中国保险市场的健康稳定和高效发展。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保险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更新日期:200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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