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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险: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管控新课题
江帆

  随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出台

  备受社会关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已于日前公布。从《条例》正式出台到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只有三个月的准备时间。虽然目前各家财险公司都在经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而且记者采访的几家主要保险公司也表示,其支持强制保险业务的后台系统到人员部门配备均已经在定型和调整中,但如何平稳适应,并经营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这一带有公益性质的保险险种,仍然成为摆在所有保险公司面前的新课题。

  需要更高风险控制能力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对于顺利展开强制责任险业务而言,管控好风险是眼下最需要解决的迫切问题。其中最大的难题在于费率的制定上。费率制定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中最关键的环节。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采取的是商业化运作模式,即由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而强制保险的经营原则又是“不盈利不亏损”,既能让百姓承受得起,又要保证公司不亏损。据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制度处处长董波介绍,强制险费率主要包括基础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基础费率实行全国统一标准,而附加费率则是各公司自己制定。由于各公司经营时间长短各异、积累经验高低不同,必然会有不同的费率成本。这都将对保险公司在经营中管控风险的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

  现实的问题是,保险公司手中尚没有充分的数据积累,即使是国内最大的财产险公司人保财险也没有充分的历史数据来科学支持强制保险费率的制定。准确把握强制险费率制定“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其风险和难度可想而知。

  责任理赔服务加速扩大

  除了费率制定上的风险外,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另一个明显风险是在强制保险保险责任范围的扩大上。

  董波表示,强制保险无论在承保风险、赔偿方式,还是赔偿项目上,都与现在的第三者责任险有较大区别。首先在赔偿方式上,现行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实行的是过错式赔偿,而强制险是只要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都要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赔偿范围扩大了;其次承保的风险在扩大,目前实行的第三者责任险,在承保的范围上,不同公司都规定了一些除外责任。而今后的强制险除外责任将非常少,除条例规定的几项之外,几乎所有的责任都涵盖在强制责任险的范围之内。第三是承保的赔偿标准会有不同,按2004年高法关于人身伤害的司法解释,其赔偿额都较以往有很大的提高。

  条例中规定了保险公司在实施强制保险之后,对道路交通事故的抢救费用有一定的垫付义务。此外,虽然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来源有好几种,但从今后实施的情况估计,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还是保费。这些因素不可避免会加大保险公司风险系数,并提升其经营赔付成本。据了解,强制保险的费率水平目前还在测算当中。

  服务方面的考验,则是保险公司将面临的另一种风险。比如一旦出现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接到投保人或者受害者通知后,要立即答复,告知理赔程序。这些服务要求都高于保险公司目前对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服务水准,需要保险公司重新调整自己的业务处理模式、理赔流程和应变速度。

  投保人还需购买补充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出台,将使目前在道路上奔跑的上亿辆机动车都购有一份对可能遭受机动车意外伤害的他人的责任保险。据董波给出的数字,目前全国共有机动车1.3亿辆,而投保了商业三者险的车辆只有4600万辆,投保率只有35%左右。也就是说,7月1日后,这个比例应该是100%。

  对于一个驾驶者来说,是不是有一份强制保险就够了呢?有业内专家估计,政策性强制保险的最高责任限额可能会在5万元左右。但这在实际交通事故赔偿中是不够的。比如按浙江保险监管部门人员的测算,浙江交通事故中如发生身故赔偿,在农村约需赔偿40万元,而城镇达70万元。当然在不同地区,这个数字肯定不同。但不争的事实是,仅有强制险不可能完全解决后顾之忧。

  对此,保监会负责人的建议是,在强制保险之外,还需要购买其它商业保险以弥补保障之不足。因为强制保险的总体实施原则是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情况,仅仅是制定一个基本水平,与基本社会保障相似。如果希望自己能有更好的保障,应补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或者其他车险和责任险,例如司乘人员责任险就可以保障车上人员的利益等。

  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将正式实施,保险公司将如何经营好这一带有公益色彩的保险险种,全社会都投之以关注的目光。

(原载经济日报)
 
更新日期:20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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