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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对保险发展的研究
王启顺

  最近几年,国际保险业兼并浪潮对我国保险业产生重要影响,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完善,以及国内保险公司上市步伐的加快,这种表现形式为兼并收购的产权交易方式成为未来国内保险业资本竞争的主要形式。本文试从产权交易对保险发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的角度分析这种兼并收购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也指出了产权交易对保险公司、监管者、政府的具体要求。



  产权是一定经济主体依法对一定经济客体(资产)的所有、使用、处分并获取相应收益的权利,产权交易就是指在市场经济中.经济主体之间发生的生产要素(包括无形资产)以及附着在生产要素上的各种权利关系的有偿转让行为。而发生在保险业中的产权交易主要是发生在各保险企业间产权的让渡与转移,表现形式为保险公司之间的兼并收购行为。产权交易是高层次的资源优化配置方式,由于产权的可分性,产权交易可以完全打破整体要素在空间的局限,实现诸如归属权、支配权的转移,尤其是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保险公司产权的转让,更是可以通过股票市场,大规模、多层次、跨地区的完成,从而成为资源要素流动的重要方式之一。



  产权交易对保险发展的必要性分析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险公司作为不同的利益主体而相互对峙,除了价格竞争、服务竞争、质量竞争等方式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长期经营战略、市场地位及经济实力的竞争。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保险公司之间必然展开对有形产权和无形产权的竞争(产权交易),这也就是保险公司开展产权交易的必要性。



  1.经营协同效应要求产权交易



  所谓协同效应就是2+2>4的效应。兼并后,公司的总体效益要大于两个独立企业效益的算术和,对企业效益的提高主要表现为规模经济的取得:保险公司可以对其资产进行补充和调整以达到最佳经济规模的要求,并得以使成本尽可能降低;可以使保险公司在保持整体险种的结构下,进行其它险种和业务的开发,使其整个流程之间密切配合,更能发挥整体的优势;管理费用在更多的业务和资产上进行分摊可以大大减少;还可以满足不同顾客和市场,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可以集中足够的经费用于研究、发展、设计新险种的开发上;企业规模的扩大使得获得信贷资源和直接融资比较容易,增强保险公司在市场中的应变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2.财务协同效应要求产权交易



  兼并能够给保险公司在财务方面带来效益,主要是由于税法、会计处理惯例、证券交易等内在规定的作用而产生的收益。一般来说,由于信息相对较为充分,内部交易费用要比外部交易费用低一些。一个保险公司在某个特定时期可能面临突发的大额现金流出,如赔付巨灾保险金,股利政策的变化,上一年的过度扩张导致的营运资金垫支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转换非流动资产是不明智的,那么可以考虑并购另一家保险公司以获取所需的现金流人,这个目标保险公司可以是预期现金流人较多的公司,也可以是易于重组后上市的公司。由于不同国家对不同类型的资产征收的税率是不同的,股息收入和利息收入、营业收益和资产收益的税率也有很大的区别,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并购一个损益表利润为负值的保险公司避税。如果一个保险公司的市场估价已经低于这个公司资产的重置价值或清算价值,还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改变预期使股价得以提高。



  3.产权交易是突破“进入壁垒”有效手段



  “进入壁垒”的因素一般有,达到新行业所必需的有效经营规模需要一定限额的资金;有效进入需要掌握和运用一些先进技术和专业信息,需要时间和支付费用等。而这些因素,都可通过产权交易打破“进入壁垒”。可以说,与直接设立新公司相比,通过产权交易方式突破“进入壁垒”将更为迅速、更为有效。在兼并中,不但获得了原有企业的各种资产和经验,而且能够进入一些新的经营领域,特别是在混合兼并中,保险公司可以在其他领域进行多元化经营。



  4.市场份额效应要求产权交易



  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也可以通过兼并得以提高,并使保险行业的结构趋于合理。由于减少了竞争者的数量,降低了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能够使保险业保持较高的利润率。在做大做强的目的下,保险公司不得不大量开办营业网点及分支机构,从而破坏了供求平衡关系,但兼并使得保险行业内部的企业得到相对集中,既能实现规模经济的要求又能避免盲目的增加。



  5.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产权交易



  产权制度构成了企业组织制度的核心。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我国国有保险公司产权制度进行改革,构建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的现代公司产权制度,是完善国有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起点。公司可以利用资本市场进行兼并和重组,在内部建立起股权相互制衡、经营机制灵活、内部控制完善、人力资源配置合理的全新的运行体制,实现企业组织制度的根本性创新。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企业资产的增值,从根本上来说要依靠产权制度创新,企业资产的增随要求制皮创新,制度创新就要求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而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标准之一即是产权的可交易性。可见,产权交易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



  产权交易对保险发展的可能性分析



  近年来保险业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市场体系建设为基础,坚持防范化解风险取得了明显成效。自2003年F半年以来中国三大保险公司相继在国外上市,也表明了公司治理结构改革的重要性,促进其经营管理规范化;随着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加,市场竞争更加充分;保险公司资金用途、投资结构有所改善;保险法律法规日趋完善,防范化解风险能力增强;竞争领域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这一系列的变化都为我们保险公司利用好这种产权交易的方式发展壮大自己提供了现实的基础。



  (一)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深化,产权界定逐步明晰



  保险企业体制改革深人推进,优化所有权结构,引导国有控股(集团)公司突破国有独资体制,支持国有控股的上市保险企业通过存量减持、增量发行等方式循序渐进地改善所有权结构,实现相对控股;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引导上市保险公司改善公司治理运行机制,加强非上市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化建设,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履行职权、承担责任。三大保险公司实现海外上币.股权结构不断优化,公司治理逐步完善.经营管理透明度不断提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得到发展,保险资金专汪化管理和运作模式得以确立。



  (二)保险业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化方向转变



  我国保险业增长方式正在向集约化方向转变,利用好产权交易的方式,合理的进行保险企业内外部资源的整合.就能够使企业的增长方式得以转变,在竞争中坚持效益第一,重视提高产品、服务、营销与管理质量。比如车险费率条款市场化改革已经完成。基于各户和市场细分的产品开发能力不断增强;中国人保率先调整车险费率,车险产品风险成本得到更加合理反映;中国寿险业调整业务结构,保费收人得以较大幅度的增长。有些中资保险公司,根据适应经济发展水平和顾及效益的原则调整现有分支机构,将一些业务量小,长期亏损、没有发展前景的分支公司和营业机构子以撤销或㈩售给其他保险公司。



  (三)保险市场主体多元化趋势加强,使得市场竞争的格局渐趋合理



  2002年以来,我国保险市场增加保险集团4家,保险公司16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4家.中介机构1137家,形成了包括保险(金融)控股集团,专业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服务机构在内的梯次分工结构,形成厂战略协作格局,这样使得保险产业分下更加合理,相互问的协作关系也逐步明晰,打破传统产权交易封闭性的特点,体现出其开放性的本质要求。随着我国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加.使得竞争进一步加剧,少数保险公司主导行业发展的格局正在转变,市场竞争更加充分,市场集中度下降。2002年至2004年.国内三大产险公司市场份额从94.1%下降到79.8%,三大寿险公司市场份额从91,07甲。下降到83%;车险、企财险、家财险、货运险和责任险费率分别下降了10。6%、28.5%、5%、40%、65.1%。



  (五)金融业混业发展的趋势



  我国在制度上还未放开混业经营的限制,但在金融创新的浪潮下。交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通过在香港控股或设立保险公司的形式实施向保险业的发展,从而实现了在现有制度限制下金融业务的扩张,、而且为了与利用金融集团优势、能够提供——揽子金融服务的外资金融机构竞争,平安保险集团、中国光大集团、中心控股集团等已经形成涵盖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的金融控股公司结构,以顺应国际潮流,选择混业经营,努力拓展各种业务,在不断激烈的竞争中获得发展。



  规范和完善产权交易各方行为,促进产权交易的发展



  1.产权交易中的保险公司



  在兼并收购的经营过程中,保险公司要在用这种方式壮大自己的同时,也应充分认识盲目扩张可能给保险公司经营带来的规模不经济:第一,保险公司兼并收购和联合的效益目标。要实现规模经济效益,必须能通过资源整合是被兼并企业内化为兼并方企业经营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实现资源的优势互补而不是低水平的重复建设。第二,保险公司的管理能力。通过保险公司兼并收购所形成的关联企业链条应该多长,关键是要看保险公司的管理能力及保险管理机构所能容忍的最大极限,由于兼并后的管理层面对一个大而又陌生的系统,在自己僵化的管理能力下而使公司陷入困境。第三,保险公司管理协调成本。当企业扩大时,收益可能会减少,因为企业内部组织追加交易的成本可能会上升。



  2.产权交易中的监管者



  强大的外资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这对我国立法部门提出了有关立法方面的要求,而且要求监管机构增强监管能力。目前,《公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兼并收购,尤其是跨国和涉外兼并收购方面的规定比较笼统、不完善,在对债权人和股东权益的保护方面还有欠缺;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都强调要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从而限制了我国保险业开展混合并购。因此.考虑制定《保险公司并购条例》等并购法规,也要在必要时对一些现行的法律法规中的有关并购的限制性条款进行修改,为保险业并购的开展扫除法律障碍。监管部门必须关注法律方面的滞后性,在鼓励外资公司兼并收购的同时,完善兼并收购的法律操作程序,使得兼并收购活动能够有法可依,防止外资公司钻我国法律的空子。同时,要制定相关政策以防止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垄断行为出现,尽快制定反垄断的法律,以防止过分垄断导致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和规模过大的经营风险。



  3.产权交易中的政府



  规范产权交易中的政府行为,把保险并购视作促进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步骤,按市场原则推动保险并购合理、高效运作,彻底摒弃对有严重问题保险公司的政府保护,正确把握保险并购的客观标准,为产权的自由高效流动培育一个良好的宏观环境。但是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政府要发挥在资源配置中的宏观调控作用,引导外资保险机构经营区域,促进资源合理配置。从保费总量指标来看,中国保险业呈现出空间比例失调、地区差距显著的局面。除了中国经济发展的区域不平衡的原因外,保险市场区域开放的路径也加深了这种不平衡。“十五”期间新增的保险公司大都是外资公司,出于经营和利益的考虑,外资公司仍然会将业务集中在经济相对发达、基础设施相对健全、人均收入较高、“簇群效应”明显的东部地区。因此,如何合理、正确地引导外资进入中西部市场、以缓解区域不平衡的状态,是政府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还有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被兼并企业的劳动力安置问题,为了避免兼并带来大的社会震动,政府要创造条件推进社会保险制度的配套改革,使得被兼并方企业的职工由兼并方企业接收逐步过渡到由社会接收。


(原载《浙江金融》2006年第04期)
 
更新日期:200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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