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商业保险>>>学者论坛
关于中国保险业改革开放的思考
吴小平  中国保监会副主席

  本期做客嘉宾:中国保监会副主席  吴小平

  吴小平  现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主管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保险中介部、资金运用监管部等部门。1964年至1967年就读于开罗大学,并于1968年毕业于上海外语学院。1978年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工作,其中1980年至1981年在英国塞奇维克保险经纪公司实习,之后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副总经理,人保总公司财务会计部总经理、再保险部总经理,中国保险港澳管理处副主任,人保总公司副总经理。

  基于对中国保险市场的深刻理解,吴小平在保险监管的政策制定和执行方面具有较为丰富的经验,并在金融界具有较高声望,现任国债协会副会长,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客座教授。

  保险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的重要职责。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保险业的改革发展与对外开放取得了显著成绩。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不断推进,与国际市场的互动发展取得了积极的成效。2004年12月11日,保险业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基本结束,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进入全面对外开放的新时期。

  在这个积极应对变革的重要阶段,方方面面都对保险业的发展目标、发展道路和发展模式等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也对保险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前不久举行的中国金融学会第七次代表大会暨2005年学术年会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吴小平当选为中国金融学会副会长。吴小平热忱希望致力于金融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关注中国保险业的改革发展,支持中国保险业做大做强。今天,他应《金融时报·理论周刊》的邀请,做客“首席观点”栏目,就中国保险业的开放和发展发表个人看法。

  一、我国保险业进入全面对外开放的新时期

  回顾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历程,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80年至1992年。这可以看做是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准备阶段。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开始允许一些境外保险公司设立代表处,主要从事沟通母公司与中国内地保险业的联系;对中国内地保险市场进行考察调研;介绍国际保险业发展动态及经营管理经验等。通过这些活动,境外保险公司代表处为增进中外保险业相互了解和交流合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加深了对中国内地保险市场的认识和了解,扩大了其母公司在华的影响,为下一步进入中国内地保险市场开展业务打下了基础。

  第二阶段:从1992年到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前。这是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试点阶段,国务院选择上海作为第一个保险业对外开放城市,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于1992年9月作为第一家外资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标志着我国保险业开始实施对外开放。1996年加拿大宏利保险公司与原外经贸信托合资设立了我国第一家合资寿险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至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共有外资保险公司28家,外资经营地域范围逐步扩大到广州等地。到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前,外资保险公司经营范围主要涵盖境外企业的各项保险和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险及与其相关的责任险,外国人和境内个人缴费的人身保险业务,以及上述两项业务的再保险。1992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对外资保险公司设立的条件、业务范围、资金运用以及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等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成为这一时期对外资保险公司进行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阶段:从2001年底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至2004年底。我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标志着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保险业是对外开放力度较大的行业之一。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保险业认真履行对外承诺,陆续有12家符合条件的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市场,外资保险公司受到的限制逐步减少。外资保险公司实际经营保险业务的城市已由加入世贸组织前的5个增加到目前的14个。一批境外寿险公司与中粮、五矿、中海油、海尔等大型国有企业合作,以合资公司的形式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同时,外资保险公司业务增长迅速,保费收入从2001年底的33.29亿元人民币增长到2004年底的98.04亿元人民币,增长了约3倍。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国务院于2001年12月颁布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为进一步扩大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加强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四阶段:从2004年底开始。2004年12月11日,保险业入世过渡期基本结束,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进入全面对外开放的新时期。按照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我国保险业对外资保险公司开放全部地域和除有关法定保险以外的全部保险业务。目前,除了外资在合资寿险公司中的股比不得超过50%、外资产险公司不得经营有关法定保险业务以及对外资保险经纪股比和业务等若干限制外,保险业已按照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基本实现全面对外开放。

  二、我国保险业改革发展与对外开放实现良性互动

  对外开放不断为保险业改革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保险业对外开放以来,外资保险公司带来了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在稳健经营和优质服务等方面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促进了市场竞争,提高了我国保险业的整体发展水平。随着改革发展与对外开放的良性互动,我国保险业保持了快速健康发展的势头,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

  保险业务快速发展。1992年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之初,全国保费收入仅368亿元,2004年全国保费收入达到4318亿元,保费收入增长近12倍,年均增长约23%。截至2004年底,保险公司总资产11853.6亿元,资金运用余额11249.8亿元,我国保险业发展已跃上了一个新台阶。

  保险市场体系逐步完善。截至2004年底,我国共有保险公司69家,保险集团公司5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4家。加入世贸组织前,我国保险市场上有28家外资保险公司。目前,外资保险公司已达37家,其中,产险公司13家,寿险公司21家,再保险公司3家;另有3家正在筹建。外资保险公司参与我国保险市场的深度和广度逐步加深,不仅从数量上丰富了我国保险市场的主体,而且促进了我国保险市场组织形式的多样化,成为我国保险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在对外开放的过程中,我国保险业也开始逐步走向国际资本市场。2003年11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开创了国有金融保险企业在境外上市的先河。2003年12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纽约和香港同步上市,募集资金34.75亿美元,是当年全球最大的IPO项目。2004年6月,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是我国第一家以集团形式在境外整体上市的金融保险企业。与此同时,平安、新华、泰康、华泰等保险公司纷纷通过增资扩股的形式引进汇丰、摩根、高盛等境外著名的金融保险企业作为战略投资者,增强了资本实力,优化了股权,改善了公司治理结构。

  保险监管逐步与国际接轨。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保险法》。中国保监会依据新的法律法规,积极清理了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符的规章,先后制定修改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一系列相配套的规章和管理办法,一个适合我国保险市场开放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已初步形成。同时,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的监管理念和办法,加强和改善我国保险监管。如参考欧盟和美国的偿付能力监管,颁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初步建立了符合中国国情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框架。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出台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强化保险保障基金的集中管理,逐步建立保险业风险自救机制,增强依靠保险业自身力量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最近,我们又积极借鉴国际经验,研究将保险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建设作为保险监管的重要内容。

  国际交流合作不断加强。保险业在“引进来”的同时,积极“走出去”,不断开拓国际市场,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目前中资保险公司在港澳、东南亚、欧洲和北美等地区,共设立39个保险营业机构和9个代表处。2000年,中国保监会加入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进一步加强了我国保险业与国际保险组织的联系与合作,2003年成功获得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2006年年会举办权。2004年10月,保监会组团参加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年会并作主题发言,获得了与会代表的广泛响应,提高了我国保险业的国际形象,增进了与国际保险同业的交流合作。

  三、统筹发展,不断提高我国保险业国际化水平

  下一步,要继续坚定不移地实行对外开放,把握开放节奏,统筹内外发展,不断提高我国保险业的国际化水平。

  一是不断完善对外开放的制度保障。信守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不断完善对外开放的制度保障,维护我国对外开放的良好形象。进一步完善谈判机制,保持市场准入政策的一贯性,引进在健康保险、农业保险和巨灾保险等方面有专长的外国保险机构,引导和鼓励外资到中西部和东北地区设立营业机构;科学把握开放节奏,对于加入世贸组织协议中未作出承诺的问题,从促进发展和维护安全的大局出发,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对外开放工作。同时,按照《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范外资保险公司的准入和经营行为,依法保障保险业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是积极主动参与国际竞争。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充分利用国际市场资源。允许具备条件的中资保险公司到国际资本市场融资,通过资本运作等多种方式,主动参与国际竞争。支持保险公司到境外开展业务,提高按照国际规则办事的能力,在与国际大公司的竞争中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尽快缩短同国际保险业的差距。

  三是健全防范化解风险的长效机制。对中外资保险公司实施统一监管,健全防范化解风险的长效机制,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共同发展。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完善精算制度,加强对再保险分出安排的监管,防止风险累积过度,逐步推动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向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监管方向发展。研究加强对外资金融集团在我国经营保险业务的有效监管模式,防止风险在不同行业间传导失控。

  四是加强与国际保险监管机构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保险规则制定,学习利用国际规则发展和保护自己。借鉴国际保险监管的先进经验,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逐步实现保险业监管的国际化。加强保险区域合作,完善与有关保险监管机构的协调与联动机制,加强对跨境保险的监管。进一步打击“地下保单”,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和保险市场秩序。密切与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等国际组织的合作,不断提高对国际金融形势和保险发展趋势的监测和分析水平。

原载《金融时报》
 
更新日期:2005/4/30
阅读次数:1777
 
上一条:吴定富  充分发挥保险社会管理功能
下一条:张洪涛  把握保险业科学发展观内涵
 
 【我想发表评论】   【将文本推荐给好友】    【关闭窗口】
 
 
吴小平  关于中国保险业改革开放的思考
 
关于我们 网站声明 联系我们

建议使用IE4.0以上800*600浏览器访问本站 
版权所有©2000:国发中心金融保险网
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国发中心金融保险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网站管理chinagfc@chinagfc.com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