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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提升保险竞争力的新途径
齐瑞宗 朱俊生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国际保险业又掀起了新一轮的并购浪潮,保险机构大型化和全球化的特点突出。中国保险体制正处于转轨过程中,笔者认为并购对提升中国保险业竞争能力有特殊意义。

    1、并购可解决国有保险公司均衡的组织制度与非均衡的经济发展不相匹配的矛盾

    现行国有保险公司,尤其是人保和中国人寿的组织制度是计划体制的“历史产物”,按行政区划自上而下设置,空间分布均匀,机构网点遍撒,保险公司粗放型运作,组织成本巨大。然而经济发展水平是非均衡性的,必然会与均衡的组织制度发生冲突,相当多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地区所设置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人浮于事、入不敷出。所以,我国保险业,特别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应进行组织制度的重新安排,实现集约化经营。应根据适应经济发展水平和顾及效益的原则重新整合保险公司现有分支机构,将一些业务量小、长期亏损、没有发展前景的分支公司及营业机构予以撤销或与其他保险公司兼并,以经济区域设置分支机构。这种并购整合能使保险商品的供给总量与当地经济发展所引致的保险需求总量相适应。

    2、并购是中国保险业市场退出的有效制度安排

    保险业具有脆弱性。保险经营对象的风险性、保险成本未来的不定性以及保险责任的连续性等经营特质,与保险经营环境的融合和交织,使保险公司经营较一般工商企业经营更具风险性。保险经营风险的损失,轻则波及和影响保险公司经营的正常运营,重则危及保险经营财务的稳定,甚至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的破产。然而,保险业极具外部性,其破产的社会成本高于私人成本(指单个保险公司破产的损失),所带来的恐慌和信心危机等负面影响将是巨大的。在目前风险分散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为防止破产成本,除了行政接管发生危机的保险公司之外,极好的方法便是加强保险公司之间的并购,一揽子解决被兼并保险公司的债务、职工安排等问题,减少国有资产流失的可能性和程度,为生产要素的平稳流动提供有效途径。况且,从经济学上的意义而言,保险公司虽失去了偿付能力,但仍具有可观的“商誉”价值应加以保护。

    3、并购是新兴保险公司突破发展瓶颈的有效选择

    新兴保险公司在设立之初就担负着以体制外扩张手段促进中国渐进式保险体制改革的重任,它们在初期政府政策扶持之下,保费收入和资产规模迅猛增长。然而,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以及保险公司自身问题的积累,新兴保险公司的量性及质性成长遇到了瓶颈,原因源于股份制保险公司的竞争劣势:(1)从决定竞争程度的因素上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数量对竞争程度的影响较大。股份制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偏少,筹建和机构网点设置也受到严格限制;(2)从社会形象因素上看,除了个别保险公司在客户中形象不错外,其他保险公司给予客户的信心不足;(3)从社会需求上看,由于股份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相对规模较小,大客户的市场占有率不高,整体交易成本较高。

    因此,在目前的情况下,股份制保险公司用以并购为主的外延式扩张方式取代逐步设立机构、“步步为营”的内源式扩张方式,具有很大的诱惑力。它们能够运用其相对先进的管理模式和激励手段,以壮大的公司规模为依托,塑造更佳的公司形象,提高保险业整体绩效水平。

    4、并购是中国保险业实现国际化发展的契机

    我国保险业的国际化程度总体不高,在海外的分支机构少,其规模与国际化程度极不相称。近年来,我国保险公司加强了海外业务拓展进程。然而,现在国际保险业存在一种趋势:各国对国外保险公司在该国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查较为严格。有的国家或地区的保险机构已趋饱和,当局甚至不再审批外资保险公司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

    而收购海外保险公司恰是一种极为有效的机构拓展途径,可迅速占领跨国“桥头堡”。总体而言,收购比国内保险公司自主在海外设立机构的做法有利得多:(1)可突破国外对外资保险机构设立的监管,以旧有的保险机构为依托,打开地区市场;(2)省去一大笔新保险公司的开办费,并省去新保险公司开办之初亏损的机会成本;(3)直接利用被收购保险公司长期以来构建的完整的运作制度和人才体系,减少新保险公司跨国并购整合阶段的风险;(4)学习先进的保险业管理经验;(5)我国保险公司具备选择主动权,根据保险公司的发展目标,自主地选择并购对象,为我所用。
    

原载《中国保险报》
 
更新日期:200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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