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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投资连结险
齐瑞宗 朱俊生

    2001年,投资连结保险成为我国寿险市场上最引人注目的亮点。该年,投连险保费收入高达106.62亿元,同比增长5.42倍。平安保险的“世纪理财”发展投资账户,自2000年10月23日开始运作到年底实现9.79%的净值增长,超过同期上证指数6.47%,上证基金指数8.67%的涨幅。投连险跑赢股市大盘,立刻成为市场上最热销的保险品种,成为众多媒体追捧的焦点。但2001年下半年,股市大跌,投连险投资账户出现负净值。特别是近日平安福州分公司由于业务员违规行为而引发的投连险“退保”风波更引来了种种责难。笔者认为,我们不能在投连险这种新型产品发展顺利时就高唱赞歌,对繁荣背后隐藏的危机视而不见;也不能在投连险发展出现曲折时就横加指责,将其贬得一无是处。这些都是对中国保险业发展不负责的态度。我们应冷静思考投连险问市2年多来的是是非非,总结认识,为投连险走出目前的窘境和长远发展出谋划策。

  产品创新过程曲折

  投连险作为寿险市场产品的重要创新,其发展进程不可能一帆风顺,不可避免要经历一个曲折的过程。对于代表着寿险产品未来发展方向的投连险,尽管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目前陷入困境,但我们不能将其一棒子打死,要本着扶持和宽容的态度,为其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事实上,即便在英、美等保险市场高度发达的国家,投连险在近半个世纪的发展过程中也并非一帆风顺,而是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以美国为例,1962年推出了第一个投连险。在产品诞生初期,由于其投资收益并没有表现出较传统保险更明显的优势,客户对产品仍存有疑虑并仍倾向于购买传统的保证利率产品。尤其是在20世纪70年代的高利率、股市低迷时期,客户可以通过存款很容易实现高于其他投资的收益,所以截至70年代末,投连险在寿险市场的份额只有3%。同时,由于投连险与资本市场密切的相关性,产品发展也经历了多次股市振荡的考验。进入80年代,随着利率的降低、股票价格的上升和消费者对股票等高收益投资的熟悉,投连险的价值最终得以体现并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可,业务进入高速发展时期。

  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很不完善的保险市场而言,发展投连险的主客观条件尚不成熟,在发展中出现一些问题,甚至面临大的危机也很正常。对于不完善保险市场上的产品创新不能要求太苛刻,否则会扼杀我国保险市场难能可贵的创新精神。

  代理人制度的设计缺陷

  虽然代理人的误导是投连险的重要风险之一,但不能简单地归结为代理人素质低、道德败坏,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现行代理人制度设计的重大缺陷。人们普遍认为,福州退保事件的重要原因是平安业务人员对投连险的投资回报率夸大其词,对客户进行了误导,引发退保风波。该事件最终以客户赎回追加保费账户资产,业务员个人承担客户投资损失而告终。但将全部责任归于代理人有失公允,因为代理人误导只是事件的表象,代理人违规经营的背后是代理人制度的重大缺陷。我国保险法对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地位“定位不高”,致使国内保险营销员的养老问题未得到实质性解决。大部分公司对保险营销员的业务量考核苛刻,导致居高不下的脱落率。对大多数营销员来说,养老的后顾之忧,业绩考核的心理压力,难以终身持续下去的营销生涯,迫使不少营销员急功近利,企求在短时间内以超常规的做法进行人生资本的最大化积累,违规经营和误导消费者自然不在话下。

  不少代理人为单纯追求业务发展,不切实际地随意宣传,夸大投资回报率,误导消费者,引起客户对新产品的不信任和对寿险公司的不信任,从而导致保险市场的信用缺失和信用危机。因此,建立和维护良好的保险信用已成为共识。笔者认为,首先必须形成和完善鼓励人们讲信用的制度安排和激励机制。否则,在一个有严重缺陷的制度框架内,信用是不堪一击的。就代理人制度来说,应将寿险代理人及营销员定位于雇佣制,保险公司与营销员签订雇佣合同,其工资由固定工资、准固定工资和成绩浮动工资组成,这样营销员才有安全感、归属感和真正的职业感,才能为维护良好的保险信用奠定制度基础,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营销员的短期行为。

  消费者的风险意识

  在代理人误导投保事件中,消费者是受害者,但同时也暴露出消费者保险知识的缺乏和风险意识的淡薄。一个成熟的保险市场,不仅需要成熟的保险人,也需要理性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消费者被误导投保的主要原因是保险公司的风险提示不够和部分代理人的不实之词。但同时必须承认,消费者自身防范风险的意识不强、投机心理和保险知识缺乏也是重要原因。2001年9月29日,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若干事项的公告》,公告十分明确地告诉消费者,投连险“与传统寿险产品不同的是投保人获得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那就是,保险公司收取保费、扣除风险成本和管理费用后,余额按投保人的意愿投资,投保人承担投资收益波动的风险,但可能得到较高的回报。”可见,对于投连险来说,由于投资账户不承诺投资回报,客户在获得高收益的同时,也可能承担投资账户资产损失的风险。如果金融市场低迷,保险公司将可能出现投资亏损,从而使购买了投连险的消费者蒙受相应的损失。因此,消费者在购买投连险之前,要正确分析个人保险需求和风险承担能力。只有追求较高的投资收益和资产的增长,并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才适合选择购买投连险。同时,投连险是一项长期投资计划,不仅要看短期内保险公司的经营和资金运用的成绩如何,更重要的是要有长期投资的理念,不能轻易退保。由于投保初期会发生较高的费用支出,这些费用是公司根据长期的经营和服务成本的需要而设定的。如果经过较长时间,这些初始费用可以得到摊销和弥补。因此,应尽量避免在保险期满前退保,避免承受较高的损失。另外,客户也没有发挥对业务员误导行为的约束作用。客户需要在阅读并了解相关内容后,在相关的投保书、文本上签名确认后,公司才同意承保。客户不能在对投资对象不加了解的情况下就贸然支付保费。

  同是保险人何必相煎急

  保险同业不能落井下石,要从整个民族保险业信誉的高度积极应对。据报道,平安陆续出现的关于投连险“遇险”风波,其影响力和杀伤力大大超过了平安人的想象。不少非平安业务员向他们的客户和准客户宣传“平安出事了”,并鼓励已投保平安的客户“退保”。这是对中国保险业发展极不负责的做法。人为夸大问题的严重性,并以此鼓励“退保”,同样是对广大消费者的误导,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以这种手段推销保险,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违背了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事实上,脱离事实的反面宣传损害的是整个民族保险业的信用和声誉,损害的不可能是平安一家,而是整个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生涯。

  完善条件健康发展

  逐步完善投连险发展需具备的相关条件,这是投连险健康发展的根本。首先,完善资本市场,拓宽保险投资渠道。投连险的顺利推广离不开发达的资本市场的支撑。只有当资本交易市场完善,有多样化的投资产品可供选择时,保险公司才能从投资中获取既定的收益,保证对投保人投资利益的兑现。我国目前证券市场很不规范,虚假信息充斥,保险公司面临严重的资产风险。保险投资渠道虽有所拓宽,但从整体上看,资产业务相对还是较窄。和传统的寿险产品相比,投资类保险将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转给了投保人,保险公司的收入主要是靠资产管理费,不再承担利差损风险。但一旦资本市场大幅下挫,客户达不到预期的收益,退保率必然上升,影响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其次,制定和完善保障投连险运作的必要的法律法规。投连险较传统的寿险产品在财务方面的要求更严格,这就需要制定和完善必要的法律法规,规范独立账户的运行,规定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程度,以保护广大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但我国现行的《保险法》的一些条款已不适应投连险的推出。保监会虽已颁布了《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但法律层面的一些相关问题的规定还是空白。再次,为投连险提供税收优惠的支持。投连险的良性发展有赖于税收优惠的扶持,如保费抵税、税收递延等,税收政策的变动会对投连险的发展产生大的影响。从理论上说,对投连险应按照长期人寿保险的方式征税,比投资基金享受更优惠的税收待遇。但我国目前关于投资类保险的税收政策几乎没有。最后,还应培养专门的销售人才。投连险要求保险公司拥有一大批既熟悉保险产品,又掌握投资技能的销售人员,真正使保险营销人员成为保险客户的理财顾问。我国目前对投连险代理人没有专门、严格的资格认证,其业务知识和道德水平难以保证,有意或无意误导保险客户的行为在所难免,这将为投资类保险的长远发展埋下隐患。

原载《中国保险报》
 
更新日期:2005/5/12
阅读次数: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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