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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风险用责任保险为社会消灾避难
张洪涛
●责任险是灾害处理重要手段
●发展比较薄弱作用未能发挥
●产品体系需适应多样化消费
●开发市场要设计个性化保单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既是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结果,也是保险业社会管理功能的具体体现。近年来,针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中的具体情况,我国保险业积极发展责任保险,各保险公司开发了210多个责任保险产品,在防范化解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加快发展责任保险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研究表明,未来人类社会发展对于保险市场经营主体的影响之一,就是人类自身文明进步、法制环境的完善所带来的对各种责任险的巨大需求,这不但对责任险经营产生深远影响,也将引发相应的市场结构调整与财险经营主体竞争策略的转移。但在中国,目前责任保险的发展仍然比较薄弱,2005年我国责任保险业务实现保费收入45.31亿元,责任险保费收入占财险业务保费收入的比例仅为3.5%,而在欧洲一些国家,这一比例为30%左右,美国更高达45%以上。这说明责任保险的职能和作用并未在我国国民经济生活中充分体现出来。
尤其是随着加入WTO过渡期的结束,外资保险公司大量进入中国市场,在目前多种保险机构并存、中外资保险公司竞争的市场格局中,我国保险企业在责任险经营方面并无优势。自国内保险市场开放以来,外资保险企业已从加入WTO前的18家公司44家总分支公司,增加到2005年底的40家公司99家总分支公司,其经营地域和业务范围也随之扩大。就责任险而言,不但我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允许外资公司经核准可经营该项业务,监管部门也对引进责任险方面有专长的外资公司持积极态度。在保险业发达国家,责任保险早已成为灾害危险处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产品多达上千种,并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自身的技术优势加上宏观政策的支持,使外资公司在我国的责任险业务得以快速发展。在国内保险市场上,近年来外资保险公司责任险保费收入的同期增长速度以及占财险保费收入的比例都远高于中资保险公司。
责任险本身属于开发难度大、技术含量较高的险种之一,费率和责任的界定比较困难,产品的推出也要以长期的实践经验和数据积累为基础。一旦外资保险公司在该领域抢得先机,我国保险企业就很可能失去这一极具成长空间的未来市场。从现状分析,国内企业责任险经营之所以薄弱,除业务发展时间短、社会公众责任风险意识淡薄外,相关法律政策不完善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另外,相对其他险种而言,责任险承保盈利能力不强也使中资保险公司对该项业务缺乏积极性。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的实施,使责任保险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随着制约责任险发展的法律制度尤其是民事赔偿制度的逐步完善,尤其是近年来我国民事损害赔偿标准的提高,社会经营主体对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明显加大,促使其寻求转嫁风险的途径。责任保险在化解民事纠纷、缓和社会矛盾、解决各类民事赔偿责任事故方面的积极作用,使其受到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关注。
以此为契机,我国保险企业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提高责任保险经营的竞争力:第一,推动公众责任险、职业责任险等险种的完善,在我国责任保险市场上形成完整的产品体系,以适应多样化的消费习惯;第二,依据市场需求和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分步骤、多层次地开发责任保险市场。在产品开发时,可根据不同客户、不同情况设计专门的保单,并逐步使责任保险经营与国际市场接轨;第三,加大责任保险知识宣传和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保险系主任)
原载《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6-07-03
更新日期:
2006/8/27
阅读次数:
2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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